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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房源除特殊情况均“三公”再行销售

【连网】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丁甜 为了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住建部门出台进一步规范市区商品房退房房源再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商品房已网签合同并备案后双方需解除合同的(以下简称“退房房源”),除按通知规定可按简易程序办理的外,其他均须面向社会经公示、公开认购和公开摇号程序再行销售。

据介绍,退房房源通过“网上公示、公开认购、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合同成交价格。退房摇号程序由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每月组织两次,第一次于每月15日下午,第二次于每月28日下午进行,遇节假日顺延(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退房房源由开发企业于每月5日、18日中午之前报送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和连云港房地产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积、单价和售房单位联系方式等。

市民对退房房源有购买意向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每月13日、26日中午前,与开发企业签订《退房房源认购书》,并向开发企业缴纳认购保证金一万元。每次退房房源,每人只能认购一套。经公示的商品房退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也不得拒绝他人认购。

参加退房摇号的认购人,必须在每月15日、28日15时前携带身份证明原件、退房房源认购书回执到商品房退房摇号现场履行认购公证登记手续。参加退房摇号的房源,多人认购的,经退房摇号程序确认的认购人,由公证人员现场宣读中签人姓名;仅有一人认购的,该认购人即为中签人;无人认购的,可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在退房摇号程序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与中签的认购人凭中签确认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签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可转为购房款,中签者无故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保证金归开发企业所有;未中签者缴纳的认购保证金,开发企业应在三日内退还。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即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持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予以办理):直系亲属之间需变更合同主体的,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向经办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后,可变更合同主体;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主体的;化解房地产领域社会矛盾、问题楼盘处置、用商品房网签作为质量保证金和物业管理用房建设保证等其他情形的需要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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