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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为女童申请人身保护令” 入选全省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连网】 (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尹超 许雨)在“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省高级法院和省妇联联合发布2019年度江苏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我市赣榆区法院办理的“父母‘教育’女儿致其身心重创,妇联及时代为申请人身保护令”入选排在首位。自《反家庭暴力法》施行至今全市法院共发出3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年仅10岁的圆圆(化名)与父亲朱某、继母徐某共同生活。朱某和徐某常常以“教育”的名义对她进行殴打,树棍、尺子、数据线等等都成为体罚圆圆的工具。长期处于随时面临殴打的恐惧中,圆圆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赣榆区妇联悉情后,立即开展工作,向法院提交派出所询问笔录、走访调查材料、受伤照片等家暴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27条的规定,当天制作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禁止被申请人朱某、徐某对圆圆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威胁、控制、骚扰。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如二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经发出,承办法官立即送达被申请人、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及妇联,落实保护令监管事项,并专门与被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深刻教育,同时去医院探望正在接受治疗的圆圆。法院和妇联对圆圆的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督促朱某、徐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的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据了解,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全市法院共计发出3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履行制止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司法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员、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随着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妇联等职能机构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全方位地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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