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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连网】2020年2月5日,习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企业发展关乎民生,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经营面临多重风险。为此,连云港市工信局委托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结合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痛点”问题,梳理相关法律问题形成本风险防范指南,以期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为抗击疫情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编

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

1、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的解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对非典的解释认定,本次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2、政府应急管理措施是否具有强制性?

《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政府有权制定和实施应急管理措施,企业应当遵守和执行。

第二编

企业的疫情防控责任

3、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觉执行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报告情况。

4、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可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5、关于疫情防控,对企业复工前后有哪些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6、企业未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员工能否拒绝上班?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未提供口罩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班。但企业未提供口罩,并不能等同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且系因不可抗力,非因企业自身过错,员工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7、企业是否有权收集和报告员工疫情防控期间的出行信息等相关资料?

有权,但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不得随意泄露。

8、企业发现员工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第39条第2款规定,企业应要求员工前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拒不配合的,可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9、员工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编

疫情期间工资支付

10、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和2月1日是延长假期,2月2日是正常双休日。1月31日和2月1日并非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其性质倾向认定为国家临时安排的特殊假期。

11、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是什么性质的假期?

2月8日、2月9日是正常的双休日,“延期复工期间”应指的是2月3日至2月7日。

12、企业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

1月31日和2月1日原为计薪工作日,现因政府的政策成为特殊假期,该期间的职工工资应当正常支付。2月2日是双休日,无需支付工资。

13、延迟复工期间及后续时间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复工日,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如何支付?

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延迟复工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支付2倍工资或安排补休,无安排员工工作的无需支付工资;2月10日至1个工资支付周期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至复工或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的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14、用人单位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可以,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

15、对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16、对于推迟复工期后,外地返回职工因居家隔离不能上班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17、政府采取的推迟复工以及其他相关紧急措施解除后,企业受疫情影响仍无法复工复业,无法安排员工上班的,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第32条,此种情形需要支付工资。若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18、劳动者受疫情防控、交通管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上班的,用人单位如何进行用工管理,如何支付工资?

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不能在2月9日后按期返岗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19、因春节假期延长、推迟复工、防控疫情影响,导致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不构成。上述情形并非用人单位主观故意拖延支付,应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20、因春节假期延长、推迟复工、防控疫情影响,导致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劳动者能否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上述情形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构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1、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职工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企业可以依法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的方式降低职工工资。

2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调整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0条规定,此等情形可以协商调整。

2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该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可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应与工会或职工协商一致。缩短工时期间的工资,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因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建议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编

医疗期、医疗费与工伤

24、医疗期与春节延长假期以及推迟复工期间重合的,医疗期是否顺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此等情形不顺延医疗期。

25、个人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

26、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或因感染病毒死亡的是否认定工伤?

认定为工伤。

27、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病毒产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单位支付后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28、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期限能否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编

疫情期间企业合同责任

29、新冠肺炎疫情可否免除企业合同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应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的,不属于违约。不可抗力消除后,合同当事人应积极履行合同,并不当然免除合同责任。

30、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应收集整理履行不能的哪些证据?

(1) 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资料;

(2)道口封闭、受阻的通知、照片和视频等交通受阻的证明材料;

(3)履行合同的主要人员因感染新冠肺炎接受治疗、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

(4)原材料产地在疫情严重区域,或因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

(5)不可抗力证明(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31、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履行的,疫情消除后,合同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诸司法途径。司法裁判在裁量合同解除时,首先会考虑不可抗力等法定解除事由,疫情期间未主张解除合同的,疫情过后再主张,或难以得到支持。

32、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出租方要求承租方强制停业的,是否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通知承租方强制停业的,不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约。

33、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内发生疫情,承租人可否以疫情为由,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分情况。

政府明令暂停营业的商业用房,承租人因政府行政措施致使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间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要求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但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办公用途的房屋,虽然多地政府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复工计划,但在复工计划之前,出租人不限制承租人使用办公用房,客观上允许部分符合防疫要求的人员进入办公场所进行管理等工作,承租人原则上不能以疫情为由,要求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34、买卖合同因疫情不能按约全面履行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企业作为买方时,建议:

(1) 评估现有库存和一定时间的生产所需的产品/服务,并及时向卖方核实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履约能力,并据此考虑通过其他渠道购买或者调整企业生产经营节奏;

(2) 根据卖方履约能力,及时解除、变更合同条款。

企业作为卖方时,建议:

(1)核实复工时间、物流情况、生产经营能力等因素,合理评估提供产品/服务与合同条款的匹配度;

(2)如确因疫情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应立即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要求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

(3)如确因疫情导致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应立即向相对方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

35、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企业是否当然能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

不一定。首先,需要核实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条款,该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涵盖了疫情这种情形,如果没有明示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需要从“适用法”角度进行界定。若合同约定适用中国法律的,可以将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抗辩事由;若适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仍需要个案判断。

36、企业取得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后,是否可以成为所有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免责事项?

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2020年1月30日发布消息,将为受到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证明。该证明能够证明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之真实性,但不判定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仍然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准据法来确定违约方是否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37、外贸出口合同因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完全按约履行,国内出口企业该如何应对?

应当及时详尽通知国外买方,详实说明导致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障碍,同时根据合同个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少损失,主动联络上下游企业,共同商讨后续进一步合作的方式与风险分担方案,并及时形成书面备忘录、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固定协商成果。

38、进口合同因疫情影响而无法完全按约履行的,国内企业作为进口方该如何应对?

除合同特别约定外,本次疫情一般不会引发进口方违约导致进口合同的终止履行或解除,但不排除国际上部分国家关闭部分物流、国内货运受阻等情形。进口方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妥善协调,关注物流情况、付款渠道是否顺畅等情况。

39、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是否受疫情影响,该如何应对?

会受到影响。海上货物运输可能面临隔离、绕航问题,船员的安全问题,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许可问题。建议企业密切关注出发港和到达港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变更航线、运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变更权。

40、疫情期间,金融机构是否能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要求提前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前,如无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金融机构不能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解除合同,金融机构迟延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的,企业作为借款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41、疫情期间,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电子支付方式的普遍适用,疫情并不会导致借款企业自身还款义务的消灭。企业作为借款人如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42、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企业应随时关注相关贷款银行是否推行延期还贷相关政策,如经确认无相关政策的,企业仍须按时还贷或进行展期等操作。

43、企业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还贷时,可否延期还贷?

对延期还贷,目前政策尚无明确规定。建议企业和贷款主体先行协商,提供并留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时还贷的相关证据。

44、因新冠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

合同当事人可参照《最高院非典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主张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暴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主张一方需提供履约成本显著增加的相关证据。

45、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1)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2)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3)疫情结束后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安向锐 张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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