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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明起调整

【连网】 (记者 肖婷婷 通讯员 王靖凯) 笔者昨日获悉,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1月20日起,我市将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全市职工医保门诊、住院、大病等十余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总体而言,待遇保障水平不降低,具体标准有升有降。

根据新政策,统一后的门诊统筹待遇起付线、报销比例以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都进行了调整提高。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500 元。享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0%、 40%。一个统筹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分别为4500元、5500元、6000元。

在统一门诊慢性病待遇方面,我市将全市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调整为在职人员800元,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600元,70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400元。享受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在职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超过起付标准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5%、65%。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在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 5个百分点。70 周岁(含)以上退休人员及建国前老工人在在职人员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在职工住院待遇方面,我市对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进行了调整。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参保职工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按规定进行报销。

在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方面,我市扩大了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参保职工保障水平大幅提升。同时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我市对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特药待遇方面,我市继续明确了特药按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进行管理,将医保基金最低支付比例由70%调整至75%。

此外,我市对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待遇、家庭病床待遇、特殊病待遇以及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也进行了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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