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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群主放任传播淫秽物品,那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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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出镜检察官:杨红萍

(赣榆区检察院)

【连网】  “作为QQ群的群主,自己不主动上传淫秽图片和视频,但是却对群成员的这种行为视若无睹,放任自流,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呢?”

答案是肯定的。

未成年人小刚(化名)是赣榆区某高中一名学生,一次偶然的机会,创建了一个名为“存爱”的QQ交友群,刚建没几天,就有群成员在群中发黄色图片、黄色视频、小说。小刚没有进行制止。渐渐地,群成员的人数就突破了一百,这个群就成了专门传播黄色视频、小说、图片的群。其中群文件、群相册里有黄色视频二三十部,黄色小说约十篇,以及大量黄色图片。作为群主,小刚自己虽然没有上传过淫秽图片、视频和小说等,也知道在QQ群里发布、传播这些淫秽内容是不对的,但处于青春期的他看了以后十分好奇,期间,自己也会下载来看。后来小刚在群中选了比较活跃、发黄色视频比较多的两名成员作为群管理员。

直到警察找到了小刚,检察官对他进行审查起诉,小刚才知道自己违法了。经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小刚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但其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发后真诚悔罪,又是初犯,且其家庭健全,具备帮教条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因此,检察院依法对小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周丽 孙华)

【检察官支招】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0年“两高”相关规定指出: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小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八个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案件“少捕慎诉”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后小刚改过自新,努力学习,成功考取了一所二本院校。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青少年:网络上充斥着各种不健康信息,特别是淫秽物品,不仅腐蚀人们的思想,而且毒害青少年心灵,极易诱发犯罪,为了倡树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自己的身心健康,应当自觉抵制和远离!(检察官说法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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