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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防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答记者问

【连网】在“918”警报试鸣日到来前夕,本报记者就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相关话题,对市民防局执法监督处负责人杨宝群进行采访。

问:近期,经常接到一些小区业主关于停车的投诉,请你介绍一下,当前小区人防停车位使用管理中的一些常识规定。

答:近年来,市民防主管部门十分重视对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工作,把规范人防停车位使用管理行为作为服务民生、缓解市民停车难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已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今年,市民防局制订了对违规使用人防工程行为的专项治理方案,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已结合实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制止和纠正人防停车位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问:如何确定一个车位是否属于人防停车位?

答:看现场标识标注以及人防设备设施。

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力度加大,地下空间也呈现多种形态,有普通地下室、兼顾设防的地下室(法定义务外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中,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位的,称人防停车位。

小区业主要确定一个车位是否是人防停车位,首先看现场标识标注。在人防工程入口一般都悬挂“人防工程”橙色标牌,新竣工的人防工程入口处墙上都设置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说明》公示牌,停车位中印有“人防车位”字样。

其次看人防设备设施。有些地下室里面分为人防区域和非人防区域,如果看到设有防护单元和防爆单元,有防护通道和密闭通道,安装有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等人防设施,这块区域就是人防区。在人防区域内的车位就是人防停车位。

问:人防车位应当何时向业主开放?

答:根据《江苏省实施<人防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防停车位使用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领证后才能使用。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此类人防工程,必须向民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在获得使用证后才能向业主开放。不领证就擅自开放使用即视为违法。

二是领证后必须开放。民防主管部门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必须及时向全体业主开放人防停车位。根据业主的申请开放人防停车位,如果申请人数多于车位数,应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不得竞价。

问:人防车位为何只能出租?

答: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是国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国防性、社会性等特征。如果被违法出售、违法使用、侵占破坏,将影响到战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城市整体防空防灾能力,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人防停车位使用协议,只能是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如果物业公司或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的是销售合同,或者以摇号、附赠等营销手段将人防停车位长期(超过3年)给业主使用的,即视为违法,双方的权益均得不到法律保障。

问: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6年,江苏省政府出台《江苏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意见》,明确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开发商)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民防主管部门负责。已交付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管理单位(物管公司)负责。维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对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保护,确保人防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

问:对人防停车位的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宅小区人防停车位租金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连价规【2014】1号)规定,目前,市区住宅小区人防停车位收费由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部分组成,其中汽车停放费每月60元/车位,车位租金每月160元/车位,合计为每月220元/车位,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问: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违规将人防停车位出售将会如何处理?

答:违反《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向全体业主开放、出租停车位的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民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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