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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出台政策奖励养老护理岗位人才

【连网】  (记 者 赵芳 通讯员 黄蕾 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连云港市养老护理岗位人才一次性入职奖励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确保养老护理人才队伍“稳心留根”,促进养老服务质量水平提升。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入职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在本市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含护理型养老院、助养型养老院)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包括护理、护士、康复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等证书;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奖励标准为: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励,非全日制毕业生按照全日制的70%进行奖补。入职奖励经费从申请人在养老护理岗位工作年限满2年后开始申请。申请获批后,将从第3年起分3个年度平均发放。入职奖励经费发放期间,申请人离开养老护理岗位,未发放部分奖励不再予以发放。申请时入职已满5年的,按奖励标准年底一次性发完。

《暂行办法》实施后,奖励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的,按照下列办法发放:不满5年离开的,当年奖励经费为当年应发经费(实际工作月数/12),次年起停止发放后续奖励。不满5年离开,后又重新从事养老岗位的,不超过6个月的,续接上次已领取年限奖励,直至满5年;超过6个月的,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经费。满5年离开,再次申请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入职奖励前,先后取得国家不同层级的学历证书,入职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申请人在获得入职奖励期间提升学历且奖励标准提高的,未发放年度奖励转按对应学历的入职奖励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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