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网】 近年来,受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因素影响,非标三四轮车数量不断增多,呈蔓延之势,既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虽然我市相关部门依法查扣了大量非标三四轮,但仍有部分群众听信销售商的不实宣传,购买此类车辆并上路。2014年,连云港一位市民在非标四轮车被交警查扣之后,将销售商告上了法庭。去年,海州区法院作出判决,销售商退还群众购车款。
花费17500元购买非标车
上路行驶被查扣
2014年12月10日,原告刘某在被告电动车经营部处花费17500元购买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保险花费400元。买车前,被告电动车经营部承诺该车是非机动车辆,不用上牌、不需驾驶证可以上路。
2015年6月3日,原告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以无牌、无证扣留,6月12日,原告持购车发票、保险单和合格证等到车管所申请上牌,但上不了牌。
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交警部门交了罚款400元,并作了书面承诺不再上路后,方将车辆取回。
随后刘某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购买者起诉销售商
海州区法院判决退还购车款
2017年2月20日,海州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刘某与被告电动车经营部的买卖合同关系,鉴于原告已经实际使用该车一段时间,且在购买车辆时亦未能履行详尽了解车辆性能及使用限制等合理谨慎义务,判决被告将购车款的80%即14000元退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罚款4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200元。
原告刘某从被告电动车经营部处购买了不在国家产品目录的电动四轮车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经海州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14年12月10日购买该电动四轮车,其目的系将该车作为日常生活的代步工具,而事实上车辆管理部门并不允许此类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以致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在本市区某道路上行驶时车辆被扣并被罚款400元。
被告电动车经营部作为经营商户应当如实告知原告该车能否上路行驶,因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原告产生了可以驾驶该车上路行驶的重大误解,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故本院对原告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撤销后,被告收取的电动车价款应予返还原告,原告应当将电动车返还给被告。
非标三四轮车
上路行驶安全隐患大
无正规手续是交通安全之大患
目前,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多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系数低,车辆配件质量低劣,售后服务缺乏,车辆外壳轻薄,车骨架随意拼接,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车内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
严管严治 多措并举
重拳整治非标三四轮车违规上路行驶
6月29日,我市召开市区非标三四轮车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坚定信心、坚定决心,把握要点、精准发力,强势启动、一抓到底,确保彻底解决市区非标三四轮车乱象问题。集中整治中,本着“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治理、综合施策,依法整治、稳妥推进”的工作原则,着眼“立规矩、守规矩、上规矩”,扎实开展集中整治,确保通过三个月的时间,全面查禁生产、运输、销售、拼(改)装非标三四轮车行为,严厉查处非标三四轮车非法载客营运以及闯禁区、闯红灯、逆向行驶、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推动城市交通面貌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