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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也需要维权 辱警袭警打骂法官 法律不容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崔恩栋 张继龙)今年大年初三,重庆一名民警在查纠交通违法时被犯罪嫌疑人杀害,目前袭警者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春节期间,我市也发生数起辱警袭警案。

而在2月26日第二个“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8个典型案例中,有两个发生在连云港。

警察和法官,同为社会秩序和公平的维护者,但在自身安全面临侵害时,也需要法律为他们维权。

春节期间连发辱警袭警案

案例1 违停辱警并阻碍执法

2月16日(大年初一)下午3时许,根据上级部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二大队女辅警张某负责整治苍梧小区西门到苍梧小区北门路段机动车违停。当她身着警服步行到苍梧路农业银行时,发现一辆违停在银行门口人行道上的白色大众轿车,给该车贴完“公安交通违法停车通知书”没走多远,车主孙某(海州人,男,30岁)就追上来,央求她把违章“销了”。张某告知他已经上传系统,没法销。张某离开,孙某继续跟随央求,见张某依然拒绝,孙某便拉着张某衣服不让走,并进行辱骂。

2月23日,办案民警将孙某口头传唤至海州公安分局新东派出所,孙某对以辱骂、拉扯等方式阻碍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张某正常执法一事供认不讳。孙某被处行拘10日。

案例2 涂印大字报辱骂民警

2月20日(大年初五)9时许,海州公安分局苍梧派出所某民警到新南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公然用墙体广告章印字辱骂他,这个盖章辱骂他的人是李某(海州人,男,39岁),因为李某盖完章后发送了一条示威短信给他。

警方调查得知,2012年6月的一天,李某和他人发生纠纷,接警后,洪门派出所依法进行了正常处理。李某见对已不利,便误认为洪门派出所的该民警不帮他,故意处理不公,于是心生不满,便通过写大字报、喷标语等形式辱骂该民警。因涉嫌侮辱他人,2015年3月,李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然而,李某并未因此吸取教训。2017年11月,他又买了墙体广告章和白色油漆,于今年大年初五凌晨1时许到苍梧派出所和海州公安分局的大门口涂印侮辱该民警的标语,对该民警的声誉造成了极坏影响。

当日下午,李某到案后,对自己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被处行拘8日。

案例3 KTV里踢打咬伤民警

2月19日(大年初四)14时51分,海州公安分局浦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南极北路某KTV有人打架。

民警任某带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相关警情,涉嫌殴打他人的刘某(44岁,海州人)拒不配合民警调查工作。15时11分,任某电话联系值班民警朱某到场支援,可刘某态度仍然恶劣,嘴里骂骂咧咧的,还出言挑衅,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多次劝说无效,民警遂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刘某则躺在沙发上,对民警拳打脚踢,并当场将朱某的左小腿踢破,将任某的左手拇指咬破、右手抓破。

因阻碍执行公务,2月2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海州警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第1款规定予以刑事拘留。

如何维护 警察执法权威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最近一段时间,全国掀起支持警察严肃执法的热潮,公安部于1月15日表态,要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严惩袭警犯罪,央媒密集发声集体力挺警方,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坚决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警察执法权威。

《人民日报》还多次发声:保护基层一线民警的履职必须理直气壮。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违法的玩笑不能开,也不得效仿,对于涉嫌辱警违法犯罪言行,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警察的执法权威如何维护?一方面要严格执法管理,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培训,切实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要坚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而没有支持和保护的,同样也是失职。

哪些法律管“辱警袭警”

《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等6种行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障法官权益”两案例全省典型

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发布的“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官权益”8个典型案例中,涉及连云港的两个案例分别发生在灌南和东海。

刘某系胡某雇的挖掘机驾驶员。2014年3月23日,刘某驾驶挖掘机将林某腿部轧伤。林某向灌南县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胡某所有的挖掘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林某就前期治疗费用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法院依法判令胡某承担90%的民事责任,赔偿林某前期医疗费7万余元。之后林某又就后期治疗费用再次起诉,法院判决胡某赔偿林某各项损失8万余元。

上述两次判决生效后,胡某以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林某赔偿其损失,该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胡某不服一审判决,但不依法行使上诉权,而是发短信对法官进行威胁,并打听法官的家庭住址,扬言要行凶杀人。

本案中,法官受到胡某的威胁,灌南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胡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与此同时,派法警常驻法庭,对法官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并请公安机关配合管控风险,切实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

2017年9月21日,原告张某向东海县法院双店法庭起诉要求与其夫李某离婚。在送达开庭传票过程中,因被告李某不在家中,后来法院送达人员通过电话与李某沟通,李某同意法院采取留置方式送达。但当天晚上,李某即打电话给该送达人员,不停地进行辱骂,且语言污秽,该送达人员当即进行电话录音,李某辱骂行为持续了大半个钟头。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东海县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是法院送达人员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依然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侮辱,态度恶劣,严重践踏了司法尊严,依法决定对李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

“打骂法官”是在践踏司法权威

法官因送达传票而遭遇当事人辱骂,此前也曾发生过。

去年2月,东海县法院少年与家事审判庭法官在送达一起案件的应诉材料时,遭到当事人周某(女)的掌掴。周某当场撕毁应诉通知书和传票,并将法官锁在自己公司院中。事后,周某逃之夭夭,并多方托人说情,试图逃脱制裁。但东海县法院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坚定维权。最终,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东海县法院对其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并责令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为了给法官撑腰,去年首个“江苏法官权益保障日”前后,我市两级法院先后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加大了对侵害法官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为防止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受到意外伤害,为每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去年11月11日,东海县双店镇,在全市法院集中清场、搜查专项行动现场,周边的草垛被人点燃,熊熊大火阻碍了施工车辆的进出。等到大火被扑灭,4台准备清理的大型挖掘机进入现场时,被执行人的一名女亲属钱某突然驾车冲破警戒线,试图冲撞执行法官。

钱某被及时拦下,并被法警控制。当得知自己因一时冲动,将面临法律严肃处罚后,钱某流下悔恨的泪水,主动向法院写下了悔过书。最终,因钱某身体原因,东海县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全民普法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仍有极少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在诉讼中尤其是面临不利诉讼结果时,缺乏理性,行为过激,以暴力、威胁、侮辱、造谣、诬告等不法方式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这不仅严重侵害了法官的权益,更是严重挑战法治社会底线,践踏司法权威,必须依法予以矫正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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