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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光头强”被判处罚金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费

【连网】(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赵丽君) 近日,一起滥伐林木案在海州区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全市法院今年判决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四名被告人中,三名刑事被告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同时,四人还要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万余元。

2017年2月中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王某、陈某带领其他人,将位于灌南县某葡萄园西侧、南侧路两边的290棵杨树砍伐。后经鉴定,被砍伐树木蓄积量70.8871立方米。

海州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陈某带领赵某砍伐杨树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造成生态损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打击并制裁滥伐林木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8789.1元,或栽植1200棵地径3厘米以上、高3.5米以上的2年生杨树雄株苗,并保证成活。

海州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组织控辩双方就本案关键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名刑事被告人均当庭认罪悔罪,针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四名被告人对指控并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等人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为了保护国家林业资源,改善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被告人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因此,海州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王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被告朱某、王某、陈某、赵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28789.1元。

据悉,目前全市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由海州区、连云区两家法院集中管辖。自2015年以来,海州区法院共受理滥伐林木罪案31件,共计2804棵树木遭砍伐,砍伐树木蓄积量达690.769立方米。

“由于部分群众环保法制意识淡薄,个别地区政府、林业部门、行政部门等对接不严密,砍伐树木现象严重,森林资源遭到极大的破坏。”海州区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判员孙晶晶表示,海州区法院下一步将针对目前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案件主体、行为方式特征,印制相关普法宣传册,并将在周边地区开展环保普法宣传活动,借助普法宣传扩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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