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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建立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新机制

【连网】  (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怀诗 通讯员 金鑫)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用房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日前,市住房局制定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用房市区两级管理实施方案》,将物业服务用房建成后的后续管理权限下放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区两级管理新机制。

根据方案内容,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为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前期配置管理,主要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相关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完善;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确认、备案工作;负责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服务用房管理方面的指导、培训、监督和考核。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为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移交、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移交、使用分配,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出租经营、收益分配等管理工作。

方案指出,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建设单位应在物业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确认核实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服务用房确认核实备案手续后,应通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监督下与物业服务企业交接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同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交接验收,符合要求的,交接双方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表》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或其它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按约定时限完成交接验收工作。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的监督方应在《物业服务用房交接验收表》上签章鉴证。

物业服务用房移交后,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服务用房使用分配方案,通常分为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三部分。分配后,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用房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方案还要求,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时,租赁合同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使用,其中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统筹,收益可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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