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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依法护卫“港城之肾”,为候鸟营造最佳栖息地 国内首部地方滨海湿地保护法规出台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耀华)历经前期起草、审核与审议,《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顺利通过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今日,我市正式公布该《条例》,确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滨海湿地保护首部地方性法规。今后,我市对滨海湿地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等将真正有法可依,这对全国滨海湿地保护、管理与利用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据市林业局资料显示,全市共有湿地23.3万公顷(不含稻田),占全市国土面积31.08%,其中滨海湿地16.7万公顷。我市滨海湿地内有动物约504种,野生植物约150种。每到候鸟迁徙时节,我市都要“接待”来自东亚—澳大利亚候鸟迁徙路线上的水鸟超过240种。滨海湿地在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无可替代。多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多层次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由于对湿地功能认知不足,围垦湿地、偷捕鸟类等破坏湿地资源行为时有发生。加强滨海湿地立法保护,逐步恢复湿地功能,从法规层面为滨海湿地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十分必要。

我市高度重视滨海湿地保护立法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安排,由市林业局负责条例起草,市政府法制办及时做好协调、审核和修稿工作。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福胤介绍,《条例》(草案)六易其稿,此后我市又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10月17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并于其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保护‘港城之肾’,其条款严密且可操作性强。”市林业局局长李大祥说。该《条例》共6章49条,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滨海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滨海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条例》对全市滨海湿地规划保护与修复、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界定,符合我市滨海湿地保护的实际需求,充分反映了基层单位、相关企业及沿海居民等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同时,在滨海湿地保护规划中,滨海湿地保护还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进行了创新探索,也开创了全国滨海湿地地方立法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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