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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容环境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

【连网】(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耀华 通讯员 孙淑莉)昨日,市城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是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等管理内容和标准进行了明确,并对违反责任区义务、破坏城市容貌、污染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制定出台,标志着全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将有效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对依法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加快打造“干净、方便、顺畅”连云港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介绍,该《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立法项目之一,该《条例》于8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10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号公告发布,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也是我市首部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和长效管理机制的创建必要性。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明确规定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制度,这为发挥社会公众作用、畅通公众参与途径提供了依据。为强化长效管理,《条例》重点对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如第15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权;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第21条规定,不得破坏城市道路路牙石或者沿路牙石设置实体坡道,解决“马路拉链”和乱建坡道问题;第26条对城市“牛皮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特别是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建议通信企业对广告中标明的通信号码作出暂停使用等处理。

该《条例》还在建立城市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动具备条件的地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实施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营造绿色、健康、清洁的生活环境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35条规定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行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制度;第37条规定有机易腐垃圾和养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树木、枝叶等园林绿化垃圾应当单独分类和存放;第38条规定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随意倾倒。

该《条例》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化管理和适应范围上作出科学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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