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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用人单位能辞退吗 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调解

【连网】  (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荣婷)“我正处于孕期,酒店不该要求我辞职,而且我一直在上班,没有发生半点差错,也没给酒店带来任何损害,凭什么要求我辞职?”近日,张小姐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咨询,问她未婚先孕是否违反劳动法,单位能否将她辞退。

张小姐应聘到连云区一家酒店任大堂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近日,酒店得知张小姐已怀孕三个多月,认为她未婚先孕属于违法行为,对酒店影响也不好,因此以她未婚先孕违反国家生育政策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小姐在与酒店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咨询,询问未婚先孕单位能否将她辞退。

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的,所以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向张小姐介绍了有关劳动法,并对这家酒店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所以,即使是“未婚就怀孕”,该酒店也不能将张小姐辞退。

据介绍,张小姐虽然违反了《婚姻法》和国家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但这与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用人单位没有对“未婚先孕”员工进行处理的权力。相反,即便女员工未婚先孕,她与其他婚后怀孕的女员工一样,同样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同样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单位不能以“未婚先孕”为由解除与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经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调解,最终该酒店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撤销了对张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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