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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责任区制度

【连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区。城市化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管理、统筹协调。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发改、规划、建设、住房、公安、交通、国土、环保、水利、商务、卫生、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

第七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环境卫生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少年儿童养成注重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习惯。

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公益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并有权监督和举报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或者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二)垃圾转运站、填埋场、焚烧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

(三)公园、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以及其他城市绿地,由管理者负责;

(四)河道、湖泊、库塘、涧沟以及内河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水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海岸、沙滩、海堤、近岸海域以及海港码头作业区的陆域、海域,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也未实行自行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街巷、城中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铁路、机场、轻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八)商业街区、农贸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店、超市、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九)通讯、邮政、物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市政、文化、体育、娱乐、旅游等场所、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报刊亭、信息亭、售货亭、候车亭、户外广告等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十二)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交付使用的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边施工边使用的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拆除现场由拆除单位负责;

(十三)政府已收储的土地由收储单位负责。

责任区的责任人和范围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范围、标准、要求、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无违反规定设摊、搭建、张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物品等现象;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污水、污迹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

(三)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整洁、完好、美观;

(四)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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