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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谙法律法规 无理取闹换拘留

【连网】  案件回放:无理怪责 大闹供电所

“怪自己不懂法律法规,不知道从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还把供电所门给堵了,影响他们工作,还没能真正解决问题,自作自受哎……”近日,家住江苏省灌云县小伊乡赵沟村村民唐某南当接到了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低头自语道。

2017年6月21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内发生一起人员意外身亡事件。死者唐某,系灌云县小伊乡人,当日,唐某在雇主杨某家中进行钢结构车棚电焊作业时,意外身亡。后唐某家属杨某某、唐某某等认为唐某的死亡和电有直接关系,便向连云港供电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此,连云港供电公司依照程序提请海州区政府、海州区公安分局介入调查,经调查研判认为:用户杨某(雇主)现址申请用电符合受理规范,设备配置符合行业及国家规范标准。但用户内部线路和使用的相关电器设备均为用户个人资产,其运维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应该由用户个人承担。然而,杨某某、唐某某对研判结果极不满意,执意认为该事件就应由供电部门负责。于是,2017年7月6日至7日,杨某某、唐某某以唐某触电生亡为由,用花圈、横幅等围堵连云港供电公司板浦供电所大门,阻碍电力抢修车辆进出,现场高奏哀乐,严重扰乱供电所正常的生产秩序。更有甚者,8月1日,杨某某竟然闯入板浦供电所办公场所区域哭闹、谩骂,甚至攀爬二楼阳台,扬言要跳楼自杀等,造成供电所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公安机关裁定:事实清晰 予以处罚

海州公安分局依据唐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确认唐某某、杨某某扰乱供电所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唐某某、杨某某行政拘留柒日、拾日的处罚。然而唐某某、杨某某却辩称没有做扰乱供电所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经公安机关复核,鉴于唐某某、杨某某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证据确凿,因此对他们的辩解不予采信,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遵循司法途径解决实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描述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描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一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一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只需,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部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事件发生后,唐某南、杨某梅应以司法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正确方法而不应该采取极端的堵门、吵闹地方式扰乱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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