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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数贸”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审宣判

【连网】  (记 者 伏广进 通讯员 惠喆 赵登伦) 近日,记者从连云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王某某组织、领导的“云数贸”特大网络传销案,近日一审获判,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认定马某对云数贸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积极作用,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件被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列为十大传销典型案例。

经依法审理查明:云数贸公司于2012年底在总头目宋某某(化名张健,另案处理)的安排下成立,先后在互联网建立名为“会员盘”、“股东盘”、“董事盘”的网站,通过发放宣传“云数贸公司是一家成功在国家工信产业部获得备案的国际经贸集团”、是“商业航母”、是“中国第一个国家提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张健为未来世界首富”等虚假宣传内容,在不具备发行股票资质的情况下,以销售云数贸公司原始股票为名、发展新会员返利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云数贸公司通过收取会员入会费、会员账号续费、向会员提取手续费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马某、王某某在云数贸公司及上线会员的组织领导下,通过公司会员网站、面对面、微信群等途径虚假宣传并向下线会员提供找回会员号密码、供应报单币帮助报单、配送或者销售云数贸产品等服务,发展新会员进行传销活动,至2014年9月3日,被告人马某发展下线会员达2800余人。同时被告人马某成立“兰州云数贸公司”、“宁夏云数贸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依托上述公司为平台,采取太阳线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云卡会员,并在各地发展加盟实体店、分公司、办事处,通过以给会员、分公司配送、销售印有未来世界首富张健的字样和张健图像的产品获利,并以云数贸产品引诱他人加入云数贸传销和发展会员。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马某到连云港市开拓云数贸传销市场,向其下线会员及连云港本地餐厅老板、KTV老板等人赠送人民币、车辆等,同时宣称云数贸总部在北京的数贸办公大厦即将挂牌成立,号召云数贸会员为数贸大厦进行捐款。期间,全国云数贸会员通过网上转账、到连云港本地进行现金交付、刷卡等方式进行捐款,被告人马某、王某某非法获利共计800余万元。

办案人员表示,作为“云数贸”组织主要人物,马某被称为云数贸“中国区第一人”。该组织系统庞大,且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马某落网后,其在云数贸网站系统的账户就被境外服务器封号删除,导致马某系统账户的电子数据无法进行提取鉴定。连云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在33名证人证言及庞大的金字塔网络体系中,清晰梳理出人员关系图,在缺少鉴定意见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认定被告人马某的下线达2800余人,成功提起公诉并获得认定二人全部犯罪事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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