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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禁用工具休渔区非法捕捞 被处罚金还要放养虾苗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田耘东 赵登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在休渔区内非法捕捞。4月10日,由连云区检察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起诉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一审获判,王某、冯某、孙某三名渔民分别被法院判处罚金8000元、6000元、4000元,并被判决于今年6月在人工渔礁区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207万尾,以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2016年6月24日,王某驾驶渔船带着冯某、孙某,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拖曳泵吸耙刺(俗称“吸蛤泵”),从赣榆区海头镇北朱皋村东海海域出发,向西南行驶,在休渔区内的近海海域全程作业,抽取海底的“海沙子”(学名兰蛤)。这种作业方式相当于用机器把海底表层全部翻起过滤一遍,严重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至被查获时,三人共抽取“海沙子”69袋,价值4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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