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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市民发生价格纠纷 可申请免费调解

【连网】  (记者 胡笳 通讯员 韦琼)房屋装修出现“天价”增项,业主和装修公司因为价格方面的纠纷争执不下该怎么办?这是市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如今这种纠纷有了新的“调解员”。笔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自3月1日起,《江苏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市民发生价格纠纷,可申请免费调解。

“新《办法》是基于我省多年经验基础上总结而成的。”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局负责人告诉笔者。我市的价格调解工作早已先行一步。2016年,市物价局与市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基层网络建设的意见》,在市、县(区)、镇、村四级建立了价格争议调解点,并与现行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融合,真正做到了基层有点、有事即办,2016年,市物价局共协助调解各类价格争议案件132起,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充分认可。

“新《办法》的出台,提供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程序,供争议双方遵循,同时也规范调处机构的调处行为。”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受理范围、申请流程、处理时限、处理结果提现等一整套流程,让价格争议调解更加规范可操作。

“举个例子,比如市民陈女士带着孩子逛街,孩子不小心打碎了店内的模型玩具。店主和陈女士因为价格赔偿多少而争执不休,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前往我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直接拨打12358举报热线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他说。

新《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向价格争议发生地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价格争议事项、诉求及理由进行说明,并提交价格争议事项涉及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价格认定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价格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0日。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处理时限。

而一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制作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印章。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价格认定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帮助。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价格争议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解过程中如需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相关当事人承担。且如果价格争议属于以下几种情况,比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涉嫌价格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争议事项已经进入诉讼或行政复议等程序且已被受理的,或者事项依法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投诉举报受理范围……这一些情况并不在价格争议调解范围。

“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是我市2017年价格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四级价格争议调处联络站点建设力度,组建专兼职队伍积极融入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大平台,并通过现场观摩会形式全面推进价格争议调处工作,使价格争议调解深入基层,服务大众,惠及民生。”市物价局价格认定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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