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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发布

【连网】  (连云港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文 通讯员 王圆圆)近日,市司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连云港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共分六项十八条,内容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基础上,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法律援助审查标准、覆盖范围、便民措施、经费保障和宣传发动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优化,构建出体现连云港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这次市委市政府出台这个文件,是非常人性化的。首先进一步降低我市法律援助准入门槛,放宽了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市司法局副局长刘红介绍,我市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对于年满70周岁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等人员因特定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对持有下岗职工失业证、低保家庭证、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等方面证明材料的,申请人或民政部门登记在册的其他困难群众,简化经济困难认定方式。

同时,《实施意见》在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文件已经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消防安全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于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但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维权难度不大的案件,免费提供代书服务,并积极开展法律维权辅导服务,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基础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通过法律救济路径指引、证据取得指导等方式,帮助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开展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更加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

就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龙江表示,我市司法部门接下来将重点做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安排专业人员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全面拓宽申请渠道,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及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外,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也可以为申请人出具经济状况证明,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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