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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2月1日起物管不得向业主收取未公示费用

【连网】(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沈闯)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想收什么钱就收什么钱了,必须将所有该收的费用向业主公示后才能收取。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局和住房局制定出台了《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从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物业收什么费用都要公示

随着我市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越来越好,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自然也要缴纳必要的物业费。根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的主体为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公示以设立固定的长年公示栏(牌、板)为主要方式,具备条件的可同时使用收费手册、电子屏幕、社区网络、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予以公示,并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各楼道单元门口同时公示。

与此同时,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前30天,对公示栏所标示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需向价格、住房主管部门备案的应及时报备。

“收费公示的内容应符合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相关规定,以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标准(前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业主规约等为依据。”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公示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

四项公示内容须明明白白

据了解,我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要求公示四项内容,包括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表、物业服务情况表、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表和公摊水电费分摊情况表等。

其中,物业服务收费情况表主要是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公示表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长期公示。处于销售阶段且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楼盘,负责管理的物业公司也应当在小区内和售楼处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物业服务情况表,主要公示物业服务等级、服务时限、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支情况表,主要公示上一个核算周期的收入项目和收入金额、支出项目和支出金额,其中有场所租赁、停车、小区(含电梯)广告等收入的均应如实公示;代收代缴水电费(含电梯电费)分摊情况表,主要公示符合《连云港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代收代缴费用应列入公摊水电费分摊情况内容。

物业收费公示明年2月执行

市物价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诚信收费,做好物业小区普通住宅服务收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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