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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同居男女参与传销 彩礼被骗7万元男方起诉

【连网】  (记 者 史卫平 通讯员 王 勇)王某、李某在未领结婚证同居期间参与传销,共同使用男方给付女方的部分彩礼,分手后,王某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彩礼。近日,灌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参与传销的支出不属于共同生活所需,法院判决王某、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2013年初,王某与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按农村习俗定亲,王某给付李某订婚礼金4000元。一年后,双方又按农村习俗过大礼,王某又给付李某礼金9万元。

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在举行婚礼期间,王某还按本地风俗给付李某抬箱礼3000元。婚礼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到2014年底双方分手时,王某、李某未领取结婚证。

王某、李某在订婚后直至共同生活初期,相处和谐,双方认为只要两人感情好,能够共同持家,是否领取结婚证无所谓。在举行婚礼一个月后,“夫妻俩”都认为不能“坐吃山空”,但对做什么生意来钱快,两人拿不定主意。

在此期间,李某的亲戚从陕西打来电话,说他在那里推销产品赚钱快,邀请他们参与。其实,李某的亲戚是被骗参与传销。

“夫妻俩”高高兴兴到陕西租了房子,与那位亲戚一起推销产品。一个月后,因参与传销,两人被骗了7万元。这时“夫妻俩”一看彩礼钱已被挥霍大半,担心上当。但他们后悔已晚。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打击传销组织活动,王某、李某险些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来查明两人也是被骗,才得以平安回到家中。

此后,“夫妻俩”经常为此发生口角,王某认为都是因为过于相信李某的亲戚,李某则认为王某作为男人没有主见。不久,双方即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

分手后王某感觉人财两空,经打听得知其给付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即向李某索要。但李某认为礼金已被“夫妻俩”共同使用且所剩无几,拒不返还。为此,王某提起诉讼。

灌云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李某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给付李某彩礼数额较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令女方相应返还。双方在同居期间,因参与传销活动,被他人骗取7万元,不属于双方生活消费行为,王某、李某均有责任承担该传销行为的后果。法院酌定判决李某向王某返还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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