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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中院公布一批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案例

【连网】(记者 史卫平 通讯员 方帅 张培)  “六一”前夕,市中级法院公布一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从2014年起至今年4月,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共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372件。其中“性侵”案件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以及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案件等,此外还有强迫、组织、介绍卖淫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等,共涉及20多个罪名。希望通过这些案例,唤起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构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恋童癖”将多名男童带进宿舍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年近60岁,在一所中学工作。2014年1月份至2014年3月份期间,其利用在校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在自己的宿舍内多次以摸对方生殖器的方式,猥亵该校多名不满14周岁的男性学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系恋童癖患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裁判

检察院以刘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校园的猥亵男童的典型案件。本案被告人刘某作为学校的教职工,本应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的特殊职责,但其却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多次猥亵多名不满14周岁的男孩,其犯罪更为隐蔽;刘某利用受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手段在校园自己宿舍内实施犯罪,严重摧残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在被侵害人中,有多名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弱势人群,更易受犯罪侵害。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尤其是性侵类案件,保护的对象不仅是未成年女性,而且还包括未成年男性。侵害未成年男童的案件,因为性别特征的关系,更加具备隐蔽性。希望学校加强监管,家长也加强与子女的沟通,教会孩子保护自己。

中学老师办公室猥亵女生

案情简介

韩某系一名高中教师,2014年9月新生入学,其担任高一年级组长并兼某班班主任。新生军训完后,10月至11月期间,其利用自己身份之便,多次找班级女学生周某、高某、陆某等人到其办公室或教学楼走廊谈话,并在上述地点多次强行对受害人采取抠摸下身、胸部的方式进行猥亵。后家长知情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裁判

检察院以韩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教师,利用其担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强制猥亵多名未成年女生,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被告人韩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被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禽兽教师”的犯罪行为近几年频频爆出,多数被发现的时候都已经有了大量受害者。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初,若学校能够履行起教育、监管责任,对学生的安全有更进一步的防护、对教师团队有更严格的要求,若班级女生能采取告知家长、告知学校、报警等手段,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能受害者的数量会减少很多。希望教育部门能够加强警惕,及时清除队伍里的害群之马,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也希望广大未成年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对犯罪行为说“不”。

留守未成年人性侵留守儿童

案情简介

黄某案发时17岁,父母常年在外打工。2012年至2014年7月,黄某多次进入其不满14周岁的堂妹卧室,强行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黄某投案自首。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留守未成年人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件。

被告人黄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黄某由其奶奶照顾。其家中的黄色音像制品没有妥善保管,被黄某观看后,为寻找刺激,从小学六年级起就对异性有不轨想法,并开始对受害人进行长达两年多的性侵。如果学校及其父母能对即将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多进行生理及法律、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如果黄某的父母能妥善保管对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音像制品,或许本案就不会发生。

但对未成年人来说,更重要的是陪伴和关爱。留守儿童犯罪率高发、留守儿童被性侵的情况在农村非常严重。希望社会关注的同时,家人也多一些回乡工作的努力。

表姐威逼利诱出卖表妹

案情简介

李某为达到奸淫受害人邱某的目的,通过邱某的表姐赵某采取语言威胁、金钱引诱等手段,要求邱某与李某发生性行为。李某明知邱某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强行与邱某多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被告人赵某帮助他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赵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看上受害人,而被告人赵某为了讨好李某,对受害人采取威逼利诱的手段迫使受害人妥协。而受害人家长忙于工作,对受害人疏于看管,受害人被表姐胁迫、在外过夜等情况也忽视不管,最后致使悲剧发生。如果受害人家长加强对受害人的管教,经常与其生活在一起,可能此案就不会发生,受害人受到威胁也会及时与父母沟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该多关爱子女,经常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尽早发现子女在生活中的异常,就有可能即时制止和发现犯罪,减少受害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

性犯罪人员变身小学门卫

案情简介

顾某,现年63岁,曾因犯奸淫幼女罪,1988年7月7日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24日被减刑释放。后被某学校聘请做保安。2014年12月,顾某在其工作的门卫室内先后两次采用搂抱、亲吻的方式,对一名6岁的女生进行猥亵。

法院裁判

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猥亵儿童,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权,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有前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受害人是一名小学生,被告人是一名学校保安,其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抓住受害人年幼、无知、胆小的弱点,采取哄骗的方式在校园内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力极为恶劣。被告人的行为为法律所不容,亦严重违背人伦道德。

本案被告人罪有应得,应该思考的是学校。一个曾经有过性侵幼女、犯重罪前科的人,如何能成为学校的安保人员?是保安,还是引狼入室?本案提醒教育部门,把好安全关!

对“继女”也不放过

案情简介

王某与温某同居期间,得知温某未成年的女儿黄某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便多次言语威胁,强迫黄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致黄某怀孕,并在孕后8个月引产。

法院裁判

检察院以王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更重要的是本案被告人利用事实上形成的“养女关系”这种特殊身份的关系,给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了无法抹去的阴影。被告人是母亲的爱人,受害人原本可以享受到“父爱”,却因被告人丧心病狂的行为而令身心受到侵害。

受害人多次受到侵害,乃至怀孕8个月,在此期间,若能得到一些来自于母亲的关爱,也会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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