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新闻 新闻> 连云港新闻

如何认定家暴行为 海州法院典型案例深度解读

【连网】  (海州法院 张培)在全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2月29日,海州法院召开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法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对新法进行深入解读。

1

1-1

海州法院副院长卜玉霞介绍,2015年,海州法院所审理的1261件离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声称遭受家暴的案件158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5.2%,而最终被认定为家暴而裁判离婚的仅为3件;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涉老案件中,老年人声称遭受家暴的有7件,占此类案件的4.6%,而无一例案件因被认定为家暴而做出相应裁判和处罚。该院近几年审理涉少案件中,少年儿童受到家庭暴力的目前尚无一例。

在《反家暴法》实施之前,反家暴法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规定笼统且概念相对模糊。即使当事人以遭受家暴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法官来说,仍然面临着缺乏司法指引、界定难等问题。在该院发布的5个反家暴典型案例中,其中王某诉丁某甲、丁某乙赡养纠纷案中,王某诉两个儿子家暴,但因为两儿子对老人所实施的伤害没有造成伤害后果而不予认定家暴。另外3件离婚案件中,皆因为一方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在另外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诉讼时,认定构成家暴,经法院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在另外一件正在审理中的离婚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因为故意杀人罪(未遂)而被法院判决刑事处罚,另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结合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副院长卜玉霞通过新法实施前后的对比,对典型案件进行了点评,并对《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解读,为受家暴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指引。

相关解读:反家暴典型案例解析

一、海州区人民法院有关“家暴”案件受理情况

海州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主要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在2015年,民五庭所审理的1261件离婚案件中,案件当事人声称遭受家暴的案件约158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15.2%,而最终被认定为家暴而裁判离婚的仅为3件;赡养费纠纷、继承纠纷等涉老案件中,老年人声称遭受家暴的约7件,占此类案件的4.6%,而无一例案件因被认定为家暴而做出相应裁判和处罚。据少年庭近几年统计数据,少年儿童受到家庭暴力的目前尚无一例。

二、“家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

在新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反家暴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规定笼统且概念相对模糊。即使当事人以遭受家暴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法官来说,仍然面临着缺乏司法指引、界定难等问题。家暴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难以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法律规定笼统,对家暴的界定较为模糊。我国现阶段尚未实施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受害方无法以家庭暴力作为独立诉由而直接起诉,并且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特别是对身体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的认定和赔偿,从而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家暴案件中的“取证”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向法官哭诉自己曾遭受家暴,却拿不出任何证据,只因为自己不知道还要留取证据;还有许多当事人尽管存留医院的出诊记录、照片等证据,但庭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却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再者,即使双方具有出警记录,只要伤害不是太严重,警方也一般不会认定为家暴而只是夫妻间的吵闹,而法院在认定家暴的重要证据往往是警方认定、伤害鉴定缺一不可。

三、我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范某诉刘某离婚案

范某与刘某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相互殴打。2014年的一天,刘某在其朋友家做客时,范某到朋友家向其索要汽车钥匙时引发争吵,进而刘某对范某实施殴打,并顺手拿起剪刀将范某捅伤,致范某轻伤一级。2015年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之后,范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案例二:陈某诉骆某离婚案

陈某与骆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之后,陈某为改善家庭条件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与徐某同居并育有一子,骆某得知此事后经常为此吵闹,陈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对骆某大打出手。2014年一天,陈某与骆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这一过程中,陈某将骆某头部打伤,身边的徐某为帮助陈某,便从电饭煲内舀出热水泼洒在骆某臀部及其下肢,致使骆某臀部及其下肢被烫伤,经法医鉴定,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事后骆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经海州区法院审理,依法对徐某、陈某进行刑事判决。之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点评:以上两个案例均为由于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害人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而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家暴的案件,依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家暴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是否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或者施暴的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周期性。

案例三:李某诉周某离婚案

李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由于周某染上毒瘾,夫妻便因此经常吵架,周某常常向李某索要吸毒款,若李某不给,周某便对其拳脚相加,并常常拿刀、棍等工具威胁恐吓李某,迫于周某的恐吓,李某也只能无奈的满足周某的要求。2014年5月的一天,周某又向妻子索要吸毒款时,李某不给,周某即产生欲与其一起自杀的念头,之后周某将一煤气罐搬入卧室内并打开煤气阀,将房门用铁钉钉死,阻止李某离开,并用打火机点燃煤气,最终导致周某及李某均被烧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为重伤二级,周某为重伤一级。此案经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后,李某向海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点评:此案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事情发生的后果也是让人非常惋惜同情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虽有“人身保护令”的相关规定,但申请时要依附于离婚等诉讼,现实中,许多家暴的受害者并非决定提出离婚或其他法律诉讼,而只希望停止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保护裁定做了相对全面的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可独立申请;申请人不仅仅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保护的范围也有所扩展,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家庭成员一旦遭受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从而避免严重后果的产生。

案例四:王某诉许某离婚案

王某与许某自结婚后常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许某脾气暴躁,经常对王某进行殴打,王某因无法忍受家暴,曾于2013年初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庭提交了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证明许某对其实施了家暴,但在审理过程中,许某对医院诊断证明矢口否认,认为王某提供假证,伤害是他人所为,且出警记录中也只是记录双方吵架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许某实施了家暴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不予离婚。之后许某对王某的殴打更加变本加厉,2013年底的一天,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许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经检察机关起诉,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王某向海州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调解离婚。

点评:取证难、举证难一直是认定家暴过程中的难题,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面对受害方进行举证,若加害方不予承认,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予采纳。《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应当合理分配举证原则。这也就意味着,若受害方提供了受伤的照片、报警回执等基本证据后,加害方如果不予承认便要拿出证据证明对方的伤势不是自己所为,否则,便认定家暴的事实存在。

案例五:王某诉丁某甲、丁某乙赡养纠纷案

王某是一位80多岁的独居老人,因身体患有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便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去年因分房问题三个儿子产生矛盾,大儿子、二儿子便将矛头转向老人,认为老人偏心小儿子,不仅不再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常常恶语相向,恐吓老人若不按照自己的意愿分房,便将老人饿死。王某无奈之下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虽然法官依法作出判决,要求两儿子按月支付赡养费等费用,但两儿子对老人所实施的并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家暴却难以对其进行制裁。

点评:目前我国对家暴的定义仅限于,对受害者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若没有出现伤害的后果,司法机关对施暴者往往束手无策,但《反家暴法》将家暴的性质阐述为“侵害”而不是“伤害”,旨在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弱势成员的权益不受侵害,据此,只要侵害者实施了侵害的行为,即有可能构成家暴。

四、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解读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在即,这不仅对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条进行了系统完善的规定,同时也解决了我国目前反家暴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难题,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都作出相关规定。下面我向大家解读《反家暴法》的五大亮点。

一是将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在《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可以明显地看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了家暴的行列。换言之,那些经常在家里被打骂的“火巴耳朵”们,也是家暴受害者。

二是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出具一个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在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四是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48小时内要做出裁定,特殊情况须在24小时内做出。

五是建立紧急庇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应当设立庇护场所,为受害者提供应急庇护。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