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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被撞身亡家人网上追凶 交警抓获逃逸司机

【连网】(袁春梅 金涛)日前,在我市灌南境内,一名撞人逃逸的肇事司机被抓获。“我看当时她人还好,就直接走了。”近日,在灌云县看守所内,被问起肇事逃逸,管某依然很淡定,他直言是交警找到他以后才知道,被他撞倒的人已经过世了。然而不论管某如何辩解,等待他的将是牢狱之灾。

受害家属网上寻肇事者

“我是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人,我家住在仲集交叉路口北200米靠204国道东侧,2015年12月11日,当天晚上我妈妈在家里收拾家务,在18时15分左右,她将家里的垃圾送到马路对面的垃圾箱里,就在她掉头回家的时候,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摩托车直接撞向了她,我那57岁的妈妈当时被撞倒在地上一动不动。可是,就在妈妈被撞倒后,这个无情的摩托车驾驶员竟然丝毫不顾躺在地上的伤者,扶起摩托车就开跑了。”去年12月15日,微信公众号“灌云那些事”上,一名网友发出求救信息。

发出求救帖的人是死者的儿子,他表示,母亲才57岁,当时他在常州打工,连母亲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后来经法医检查,那辆肇事摩托车将他妈妈所有肋骨及胸骨都撞断了,一家人都非常悲痛,也非常气愤。

“作为一个交通肇事者,天经地义就该第一时间报警救治伤员,可这个摩托车驾驶员选择的却是逃逸。”死者家人表示,之所以求助网络寻人,主要原因是由于204国道正在进行改扩建工程,沿线好多监控已经停用,为查找肇事者带来极大困难。

警方三天三夜紧急破案

那晚事发后,灌云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很快接群众报警。接警后,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卫东指挥出警民警细心勘察现场,因为肇事车辆逃逸,案发现场只留下部分摩托车残片。

出警民警在细心勘察现场的同时,王卫东还安排精干力量走访调查,根据现场遗留物和目击者证言,确定肇事车为蓝色大架摩托车,车后载有白色尼龙口袋,肇事时间在当晚18时15分至20分之间,肇事逃逸人为男性,由北向南途经事故地点。

在确定上述案情后,大队领导连夜召开研判会,分析案情。经分析,肇事逃逸人应系在新浦地区打工人员,值周末回家,其住址应在事故地点向南的灌云或灌南一带,车辆为天蓝色济南轻骑铃木摩托车。

因事故地点204国道大修,民警分兵三路, 一路在事故地点继续走访, 一路在海州板浦一带走访, 一路去市交警支队调取事故地点北侧所有监控。经三天三夜不懈努力,最终在南城一处监控录像中发现一辆与嫌疑车相似的车辆,车后有一尼龙口袋,车号为苏GNR358,此车有重大嫌疑。

2015年12月15日上午,在灌南交警大队协助下,灌云大队民警将灌南县新安镇管庄村管某连人带车抓获。在铁证前,管某对其肇事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管某已被灌云警方刑事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可现实中总有肇事者,或因内心恐慌,或因心存侥幸,总想一跑了之。

那么,逃逸会怎么样呢?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吊销当事人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安全条例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处3至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又撞死撞伤他人的,还可构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可见,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未逃逸严重得多。

专家指出,交通肇事逃逸,貌似法律观念缺失,实为道德良知的沦丧。一念之间,让受害者失去了抢救的机会,丧失生还的希望,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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