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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调整新农合筹资补偿标准 个人筹资提高到120元

【连网】(记者 赵芳 通讯员 裴兴浩)核心提示:记者日前从市卫计委获悉,2016年,我市将对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其中个人筹资标准从100元提高到120元,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市外、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分别为1200元、800元、600元和300元。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调整方案根据国家分级诊疗的要求进一步向基层、向大病保障倾斜,提醒广大参合人员要在截止日期前及时缴费,才能享受新农合保障。

住院门诊补偿有变化

今年,我市新农合门诊费用年度补偿封顶线为400元,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范围的,住院补偿不受封顶线限制。符合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我市对门诊补偿政策进行了调整。市卫计委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参合人员在本县(区)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可补偿费用按不低于45%比例补偿,一般诊疗费按有关文件执行。门诊特殊病种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执行按病种付费标准;未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按照相应的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住院补偿主要的原则是就近就医和分级诊疗。以参合人员小尹为例,小尹需要住院治疗的可报费用为10000元。若他是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补偿为8245元;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为6580元。

如果小尹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首先要办理转诊手续,随后才可以享受住院费用补偿。其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比例标准为: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段小于6万元部分,补偿费用为5060元;如果其可补偿费用段大于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设保底补偿,一般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35%,癌症类疾病最低实际补偿比为40%。

市卫计委合管办相关负责人提醒,未经转诊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回参合地经办机构将按降低15个百分点的比例报销。如果参合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前往省级及外地医疗机构(市外)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12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新农合不予报销(急危重症患者和长期务工人员除外)。

此外,在市中医院、县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中医治疗发生的可报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而分级诊疗住院管理病种中,属于农村重大疾病救治范围的病种,不设起付线;其他住院管理病种,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减半。因自身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补偿比例按普通住院报销降低30%执行。

如何办理新农合补偿

市卫计委合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需要准备的东西不一样,因此,广大参合人员要注意,“很多患者因为手续不全,需要跑好几趟。而一些外出务工人员因为经常丢失发票,而丧失了报销的机会。”

门诊补偿手续比较简单。参合人员在本地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实行现场刷卡结报。门特(慢)病人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在新农合结报窗口现场刷卡结报。

住院资料要留好。一般来说,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入院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持医生出具的出院证,实行现场结报。外出务工和急危重症病人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出院记录、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外出务工人员另需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外地务工证明,急危重症病人另需提供急危重症相关证明。因婚嫁等原因,参合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其他统筹区,在迁入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参合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必须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额住院补偿,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产生的医药费用。参合人员因病赴市外转诊的,就诊医疗机构须为副省级以上城市公办三甲医院。报销时,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卡或健康卡、转诊证明、出院记录、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

这些情况不享受报销

虽然新农合对参合人员看病保障方面提供了便利,但是,有些情况是不能享受这样的看病保障的。例如,自购药品、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材料费;保胎、流产、堕胎等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

此外,参合人员因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的;自杀、斗殴、服毒、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酗酒引起的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也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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