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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单位也不可直接解除合同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本来以为找到工作可以好好发展,谁知刚干了不久就被单位说不能胜任工作,与其直接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刘先生遇到这样的郁闷事,他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提醒,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刘先生与一家企业达成用工协议,他入职公司市场部,从事销售工作,工资为底薪加提成,但未约定试用期。然而,不久前公司人力资源部找到他,以其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需要,辞退了刘先生。刘先生与单位协商未果,便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相关人士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咨询,对市场销售人员能否依据不能完成销售任务的事实,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认为员工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与此同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经调岗或者培训后,该员工还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要求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违反法定程序,将会导致违法解除,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解除的成本会高出一倍,一定要谨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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