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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上无劳动者签名 用人单位赔了两倍工资

【连网】  (记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当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盖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劳动者签名,只有其指印,结果被劳动者申请仲裁。近日,我市某公司吃了这样的亏,只能付给当事人张先生两倍工资。

今年年初,张先生与连云港某设备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7个月后离职。本来,该公司认为张先生的辞职行为很正常,也没有什么异议。谁知,不久前该公司收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其双倍工资。

在劳动仲裁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认为与张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提供的劳动合同尾部,并无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只有张先生的指印。同时,张先生对指印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劳动合同中的指印不是张先生的。

据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但从鉴定结果来看,劳动合同中的指印并非当事人张先生的,而且合同形式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规定的生效要件。仲裁委最终裁决,该设备公司支付张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或签名“不认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对各项必备条款的内容予以明确,并当面签字或盖章,以防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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