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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亿特大集资诈骗案昨日在连云港开庭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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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网】(记者 赵芳 通讯员 方帅) 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为幌子,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大肆集资,导致9000多人受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7亿余元,而其中仅有1亿元用于实际生产。12月8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闫家中集资诈骗,卜雪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担任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毕晓红、审判员尚召生组成合议庭。

今年1月12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闫家中集资诈骗,卜雪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连云港公开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玲担任该案审判长。

一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明,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闫家中以开矿需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召开推广会、现场参观等诈骗手段,以付4分至8分不等的利息和红利的方式,在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安徽省、天津市等地,由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代理人余某等人在各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2.7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9000余人。

非法集资过程中,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和闫家中用集资款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并返还各地集资代理人集资金额15%至25%不等的代理费用,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仅1亿余元,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9394.284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卜雪莲作为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客户部财务负责人,负责为客户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据,并按期安排支付到期利息和本金,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多亿元。此案件共计76起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卜雪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昨天上午9点半,这起特大集资诈骗案二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担任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毕晓红、审判员尚召生组成合议庭,由江苏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闫家中及其辩护人、卜雪莲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闫家中及其辩护人、卜雪莲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检察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二审当庭未宣判,合议庭将对本案进行评议,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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