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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人民法院宣判首例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案

【连网】  (记者 赵 芳 通讯员 赵燕 刘红娟)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及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可持续发展,我国特意设立了禁渔期。但有的人置禁令于不顾,仍在禁渔期出海捕捞,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12月4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六人禁渔期非法出海

捕捞水产品价值80余万元

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召集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秦某丙商议禁渔期出海捕捞作业。经商定,由李某甲、秦某甲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海产品,尹某负责协调渔政执法部门,另五被告人所捕获的海产品由尹某集中收购。后来,李某甲、秦某甲、秦某乙、李某乙、秦某丙在禁渔期内,相继开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捕捞作业,捕捞的海产品全部由尹某收购。期间,五被告人共计捕捞水产品价值80余万元。

该案由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放流虾苗修复环境

连云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专业机构制定的修复方案通过报纸、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六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该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六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环境违法案要判也要补

传播环保法治理念

与一般案件不同,环境违法案件往往伴随着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但受害对象并不特定。除了通过制裁犯罪形成威慑外,如何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成为环境资源审判必须解决的难题。

据悉,连云区人民法院自被省院指定承担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审判工作以来,一直坚持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机制,通过多种方式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通过公开开庭审理,传播环保法治理念;运用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刑事被告人具有补植树木、投放鱼苗等生态修复的行为,作为量刑的主要情节考量。

2015年6月,连云区人民法院与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对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依法提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实施等方面均予以细化规定。

上述案件是该意见实施后,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第一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创新恢复性司法实施方式、发挥司法对环境资源的保障作用,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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