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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被辞退 两人申请仲裁结果却不同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李珍)两位劳动者在不同的企业上班,后来均被用人单位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给予辞退,但是,两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结果却不相同。近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到两位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其中一位被裁决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其赔偿金,而另一位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却被驳回。

【案情】

案情一:张先生于2014年5月进入某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5年9月,该企业以张先生损害单位利益、严重违反厂方规章制度为由,将张先生辞退。张先生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妥,因此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该企业仅仅提供了一份书面的规章制度文件,而张先生则认为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而且也没有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结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企业提供的规章制度没有予以采纳,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裁决企业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二:李先生于2013年8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处罚条例》是合同的附件。另外,该公司还向李先生提供了有关文件,证明上述规章制度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制定的,李先生也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培训确认表》上签名。2015年10月,李先生违反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公司以李先生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符合其规章制度和法律的规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请求。

【解读】

在张先生和李先生这两件案件中,用人单位都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予以过失性辞退,但经过仲裁后,两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却完全相反。原因在哪里?答案就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内容和程序的不同。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效力,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的过失性辞退合法与否的问题,并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对于规章制度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依法制定这部内部的“法律”,并按法定程序向劳动者予以公示,实现企业平稳运行,并有效保障劳动者权利,进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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