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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被扣停车场 5个月停车费要3000多元

【连网】(记者 徐理想)近日,连云区侍先生向本报反映,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扣押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5个月后去取车时,竟被索要3000多元停车费。让他想不通的是,明明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现在为何让他埋单,费用还如此之多。记者经调查发现,目前执法部门扣押车辆的停车费普遍向车主收取。

车主质疑:

提取事故车辆

被收3000多元停车费

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侍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在连云区云和路加油站西侧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出租车损坏,经交警勘察认定,侍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扣留涉事车辆,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事故发生后,在赔偿问题上,侍先生与出租车司机吴某未达成一致意见,对方将侍先生告上法庭。今年5月,原告吴某向连云区法院申请诉前保全,14日法院将保全裁定送达交警队。7月3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吴某各项费用2000元,侍先生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000余元。

很快,侍先生与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律义务。但近日侍先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到停车场领车时,被告知该车从5月14日起,按每天22元计算,需要交纳3000多元停车费。这把侍先生吓了一跳,“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为何还要车主来承担?”

对于侍先生的质疑,停车场工作人员态度坚决:不交钱就不给提车。“来了好几趟,停车场就是不给提车,万般无奈之下,我打了110,民警说这是经济纠纷,他们也不好处理。”

物价部门

停车费最多收20天,

超过20天车主可拒付

近日,记者陪同侍先生来到位于连云区的某停车场提车,因为来过好几次,办手续的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了侍先生,当得知侍先生还是不打算交钱时,对方态度很冷淡,“我们老板不在,有事明天过来找他吧。”当记者提出要看收费标准时,该工作人员推托说,收费价格表在老板办公室,不方便去拿,还说自己只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来收费。

一同前来的几位事故车车主也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来提车,他们对停车费用没有异议,交了钱顺利办理了提车手续。

出了停车场,记者就侍先生事故车辆停车场收费问题拨打了物价部门的热线电话12358。一位工作人员证实,我市的确有关于交通肇事车辆停车费的收费标准,为“连价服字〔2007〕355号《连云港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在确认侍先生的车辆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扣押后,该工作人员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强制法》第25、26条规定,车辆保管费用应该由扣押车辆的行政单位支付。但现实中,因为省财政没有把该项费用拨给交警部门,导致费用转嫁给了事故车主。在我市,这项费用最多交20天,超过20天车主可以拒付。”

至于该停车场向车主收费的行为,该工作人员称,车主应当找交警部门解决,因为扣押车辆的行为由交警产生,这是一个行政执法行为。

记者调查

事故车停车费本该执法部门埋单

却普遍转嫁给车主

事后,记者向我市各县区的律师了解情况,得知近三年来(2012年至2014年)向车主收取高额停车费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常态”,且基本上都是扣押至法定的最长期限三十天,反映在诉讼中则是以事故责任承担比例来分担此费用。因此,侍先生的案例并非个案,许多车主也反映,把停车费转嫁车主的现象不仅在我市存在,在全省、全国也很普遍。

而针对此事项,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早有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同时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采访中,我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告诉记者,收取停车费于法无据,交警部门往往以“机关院子停满了,只能停到外面停车场”、“既然车停在人家院子里交费是应该的”等为由,堂而皇之地将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的费用推给当事人。而这其中又存在着停车场无资质、收费标准偏高、不出具收费票据、推托保管责任等诸多问题,存在着利益寻租空间,易滋生腐败,希望有关部门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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