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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多万买了两套房 交房时发现购房合同未兑现

【连网】(记者 梁洪胜)9月8日上午,家住海州区的张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在市区通灌路苏宁广场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但在交房时,合同中约定的设施未能兑现,向销售方反映问题,对方迟迟未能解决。

业主:

130多万买了两套商品房

家住海州区的张先生在市区经营一家公司,2013年,他与妻子途经市区通灌路苏宁广场时,看到有商品房对外销售。经过售楼人员的介绍和现场查看,他看中了13楼的两套商品房。“苏宁广场是好地段,我就打算买两套房子装修后作为写字楼对外出租。”他说,在售楼人员的建议下,他以134万元购买了两套房子,并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张先生说。

交房:

售楼方“违约”

业主要求退款遭拒

据张先生介绍,由于一次性付全款有优惠,自己便从亲戚朋友那里筹措了134万元付清了购房款。2015年6月底,开发商交房时,他发现了问题。“原先看房时,电梯从一楼直达13楼,现在到9楼步行穿过一个大堂,换乘另外一部电梯才能上13楼,很麻烦。”

更让张先生头疼的是,自己买的两套房子里没有安装供气设施,“中央空调也不开,我想自己安装空调,可外墙是玻璃的,无法悬挂外挂机。”张先生表示,冬夏没有空调,没人愿意租房。售楼方明显是违约,他随后向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相关配套后自己才办理相关手续。“对方一直没有合理的说法,也不愿意退款或赔偿,一直拖到现在也不解决!”

质疑:

合同前后条款“矛盾”

售卖方回避责任

据张先生的妻子介绍,自己随后仔细查看购房合同后大吃一惊,“合同前面条款说,水电气在房屋交房时具备使用条件,但在后面又说,未在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不向销售方提出解约或者赔偿,合同前后条款“矛盾”,售卖方回避了责任,这不合理!”

在张先生出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者看到,买受人为张先生夫妇,出卖人为连云港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的第14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显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气在房屋交接时具备使用条件;后面的2、3、4、5为空。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1、若该等设施未在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受买人不会以此为由向出卖人提出解约或者其他赔偿要求;2,因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特殊原因及政府部门市政配套原因造成基础设施公共配套未能在交付时达到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售楼方:

不存在违约问题

供气设施正在协商处理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苏宁广场售楼中心,一位李姓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李先生表示,按照设计规划,到达13楼需要在9楼转乘电梯。“合同上对电梯并没有明确约定。”对于目前未开中央空调,他表示,由于楼层部分业主未办理相关交房手续,中央空调开启后,费用较高,“只要业主愿意承担费用,可以开中央空调。”而对于供气设施问题,目前正在协调处理,他表示,合同中已标明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违约问题。

律师:

合同显失公平

可通过司法机关撤销

或协商变更

当天下午,记者联系了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高明。据他介绍,张先生出示的合同约定的条件,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限制了买受人权利,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显失公平,属于合同法上可以撤销条款,买受人应当在知道之日起通过司法机关予以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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