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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为民间借贷正名 民间金融迈进阳光地带

【连网】  (记者 李耀华 吴波) 因此前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海州某建材厂郑老板希望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却因手续不全而难以贷款,其间最大的问题是该企业没有足够的抵押物。为此,郑老板不得不以月息3分的高利,通过某民间机构成功拿到自己需要的款项。而这已不是其首次以这样的方式筹集资金,虽然他明白此举风险很大,且有打“擦边球”之嫌,但为了能够如期交付订单,他早已顾不得太多。在港城,有不少小微企业都在暗暗地通过这样的方式筹资,但相关职能部门并不鼓励。本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开始为民间借贷正名,并划定了利率红线,标志着民间金融从此前的灰色角落迈进了阳光地带。

港城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

近年来,港城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不少小微企业均不同程度使用民间借贷资金,但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风险很大。“没有办法,我们是小微企业,不管是凭信用还是凭实力,企业都无法从银行贷款。”郑老板说,“在人家手里拿高利贷是不得已而为之,不过,有时类似的短期筹款还是能解燃眉之急的。当然其间压力也是蛮大的,毕竟3分利息实在不算低。”笔者了解到,这家建材厂的订单已排到年底,按理说企业的日子应当很好过,但订购建材的单位只愿意预付很少的订金,而建材生产者却不得不先期购买原材料,并在其特定的生产周期内支付工人工资,这就逼迫郑老板走民间借贷之路,至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也是常有的事。而且由于其利率实在过高,这家建材厂几乎成了为他人打工的机器,企业似乎短期内难以翻身。

“我们当然更愿意向经营良好的大中型企业贷款,因为他们一直信誉优良,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市某银行从事信贷业务的王女士告诉笔者,“小微企业信贷我们也做,但其手续确实不一样。”在港城,不少大中型企业都是众多银行重点营销单位,而一些小微企业则被有意无意忽视了,迫于生存压力,很多小微企业不得不想方设法弄钱,民间借贷早已成为小微企业生存的依赖。在赣榆从事农产品经营的王先生也是饱受资金周转困难之苦,并多次高息进行民间借贷。今年初,他曾希望通过众筹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大面积种植火龙果,可惜至今没有得到朋友圈的响应。“现在新规为民间借贷划定了红线,这对我们这样缺钱的企业来说或许是个契机。”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先生顿有拨云见日之感。

民间借贷有功也有过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对港城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一些成功的小微企业甚至还因此做大了“蛋糕”。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色地带,并屡次因此发生问题,不少“专业”从事民间借贷者甚至演变成了非法集资,触犯刑律并被绳之以法。据海州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2月,被告人徐某与黄某以存钱有保障、高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门店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以某汽配公司为借款担保,吸收资金数十万元,并用于放高利贷。但由于资金链断裂,截至案发时,尚有49万元没有归还,后徐某与黄某均因非法吸收存款罪被提起诉讼。海州某贸易公司的赵某、秦某此前曾从39名群众处吸收资金180余万元,用于归还债务、对外放贷等,最后尚有170余万元无法归还,后二人均被判刑。

据介绍,受高额利息驱动,近年来有很多市民参与民间借贷,但其组织者却不顾后果,铤而走险,摇身变成非法集资者,其放贷利息奇高,资金流量甚至过千万元,终因违法操作而被依法查办。一方面是企业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市民手中持有大量资金又无从投资,不法分子不时钻空子搞非法集资并放贷。如何运作才能结束这种乱象?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将成为民间借贷业务的重要指南。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都只是民间“暗流”,职能部门并无登记。这一新规给了民间借贷一个特别的“户口”,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由此变得名正言顺,以后借钱完全可以不去找银行,但其前提是借贷必须合理、合规、合法。

合法借贷也要权衡利弊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发布后,我市司法部门尚未审理新的相关案件,但今后涉及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此规定将是重要准绳。尽管民间借贷已走出灰色地带,但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市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绪飞说,有意“放贷者”就要注意,要写明利息,如果你订立借贷合同时,没有写明利息是多少,借款人可以不还利息。合同利息超过36%的,借款人也可以不还利息。同时,签订合同之前,最好对借款人的身份、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因为如果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这就不是小问题了。当然,签订借贷合同,最好找个懂得相关法律的专业人士问个究竟,以防不小心订立了无效合同,并注意在借款前,了解对方有没有抵押物或是不是真的有还款能力,不能仅凭“哥们”关系定夺,那是靠不住的。

张律师也提醒,市民还应该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任何时候都要擦亮眼睛,否则就容易被欺骗。所谓民间借贷,就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此前为了借钱,很多企业甚至搞虚假交易等规避法律完成借款。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也已获准,当然如果企业不务正业,专门从事借贷生意赚钱,这显然是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避开“雷区”,正常的民间借贷就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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