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列表头部广告一条

新闻 新闻> 连云港新闻

大胆自制所谓“龙草参茸胶囊” 东海两人获刑

【连网】(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关立新 戴培培)如今,抓住人们注重养生的心理而推出的各种保健食品不少,其中一些保健食品鱼目混珠,质量低劣。为了金钱,有这样的两个人,昧着良心,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包装成多种保健食品,并在网络上销售,胆子忒大。日前,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案件。

周某看到网上出售的各种保健食品的生意十分火爆,自己就打起了如意算盘,想从中赚取钱财。从2012年开始,周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包装成“龙草参茸胶囊”等多种保健食品与石某共同在网络上销售。

在网店上挂出了相应的广告,很快就有了生意。2012年12月,朱勇(化名,另案处理)从周某、石某两个人那里购入货值1800元的“龙草参茸胶囊”,其中一部分由连云港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店代售。

2013年3月11日,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该药店检查的时候,当场查获批号为20121206的“龙草参茸胶囊”45盒,批号为20121008的“龙草参茸胶囊”4盒。后经检验,批号为20121206的“龙草参茸胶囊”检测出国家规定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有毒有害成分。

接到报案后,东海县公安局迅速侦查。2013年10月25日,东海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居民小区租住房内,将周某、石某二人当场抓获。在其租住房内,查获未包装的胶囊和药丸4万余板和各种包装盒4万余个。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石某两名被告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石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同时禁止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