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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辛苦工作没报酬 提防用人单位混淆概念

【连网】(陈新排 王绪波)辛苦干了半个月,离职时讨要工资,竟遭到了用人单位的拒绝,理由是尚在见习期,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明明就是在为公司干活,也付出了心血,咋临了还成了免费的劳动力?近日,劳动者小李来到海州区劳动部门投诉,诉说自己求职过程中的遭遇,希望能讨个说法。

遭遇 干了半个月,工资一分没拿着

今年3月份,小李通过面试来到龙河路附近一家公司,从事工程师的工作。工作之后,小李按照公司的要求设计了一幅作品。过了半个月,公司与小李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合同签了之后,小李觉得公司的薪酬待遇并未达到她的理想值,便于第二天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半个月的工资报酬。

让小李没想到的是,她的要求遭到了拒绝。公司方面认为小李尚处于见习阶段,刚签订试用期合同,还不算公司的正式员工,所以不应支付她工资报酬。再者,小李进入公司时大学尚未毕业,顶多算是毕业实习。对于公司这一说法,小李不能认同。她认为自己进入公司工作,按照公司要求设计作品,应当属于试用期范畴。既然自己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应当支付工作报酬。

双方协商未果,小李遂将事情反映到了海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希望能讨个说法。

处理 顶岗实习的,必须要支付报酬

海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对事情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公司方面肯定小李是其员工,但声称尚属于见习阶段,并未按照正式员工的考核制度对她进行约束。在见习阶段,公司只是要求小李完成一幅具有考核性质的作品,考核合格才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

调查中,公司方面也承认小李的考核合格,并与其签订了试用期合同。鉴于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认为,虽然小李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尚未大学毕业,但其在实际过程中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与正式员工无区别,形同用工。所以,即便像用人单位所说的实习,也应当属于顶岗实习,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终,公司方面支付了小李半个月的劳动报酬。

提醒 初入职场者,几个概念要弄清

劳动保障监察人士介绍,通过这起投诉,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对于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的概念没有弄清楚。

所谓的实习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见习期也并非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的,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单独约定。

按照规定,大学生尚未毕业进入单位,且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属于实习期的范畴。等拿到毕业证时,应当与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便正式进入试用期。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的概念,试用期结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免费劳动力的目的。劳动者对此要提高警惕,发现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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