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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中农民工受伤 发包方承担工伤责任

【连网】(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韦利)本想跟着包工头挣点工钱,谁知在施工中跌落造成骨折,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工伤赔款一直得不到解决……近日,在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下,农民工曾师傅终于获得工伤赔款支持。

案件概要

2014年11月,曾师傅跟着包工头王某来到开发区一家企业,从事管道安装工作。本想挣点工钱的曾师傅没想到,自己会出现一场意外。当年12月21日,他在调整管道过程中从钢结构上跌落,致使左脚踝骨骨折。2015年1月6日,曾师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介入调查后,对其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然而,曾师傅的工伤赔偿款却迟迟无法解决,原来,他所干的工程是包工头王某从一家企业分包来的。该建筑工程公司与某冶金公司签订厂房承包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冶金公司将位于开发区的一处厂房钢结构安装及部分车间的安装工程分包给该建筑工程公司。2014年5月16日,该建筑工程公司又与王某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厂房的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分包给王某。于是,王某就带着曾师傅等20余名老乡来施工现场从事管道安装工作。

由于三方就工伤赔偿款多次协商未果,后来,曾师傅诉至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裁决该建筑工程公司及王某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争议焦点

建筑、矿山等企业通过将工程或经营权(层层)发包或转包等方式经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中发生伤亡的,发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案例解析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该建筑工程公司将承包的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其依法应对王某招用的曾师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曾师傅的工伤保险责任。

“由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承担工伤责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建筑承包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相关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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