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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级法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连网】(记者 赵芳 通讯员 苏震 方帅 关立新)昨天,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市两级法院公布了一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例,记者从中选取四例典型案件,希望引起社会、家长各个层面的重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据悉,自2014年至2015年5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少年及家事案件5285件,审结4594件,其中婚姻类案件4327件、抚养类案件369件、家事类案件589件。

案例一

养子女与婚生子均等享有继承权

【案情】小茹是一名17岁的高中生,1997年被亲生父母送养给王某与张某夫妻,2002年,王某夫妇生育一子取名小义。2004年,王某夫妇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小茹的登记。之后不久,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兄弟姐妹共计六人,各自成家,分住各处。王某与张某婚后一直和王某的父母同住,房子和土地均登记在两位老人名下。王某的父亲于1994年去世,王某的母亲于2009年也离开人世。留下的老宅仍由张某、小茹、小义三人居住。

2014年因政府规划,小茹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小茹母亲与王某其他五个兄弟姐妹对拆迁补偿的分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其姑姑、伯伯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继承纠纷,并在诉讼中主张小茹不是王家子女,依法不具有继承权。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茹系王某合法收养的子女,可以继承王某从其父亲处继承的房产;后因王某先于其母亲死亡,也可以代位继承王某对其母亲应继承的部分遗产。另外,考虑到小茹、小义均系未成年人,正在上学,尚无收入来源,为了更好地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分配遗产时扣减其他各成年继承人继承份额的1/10,多分配给小茹及小义。法院最终判决小茹与小义分别继承遗产总额的91/896份额。

案例二

学校未尽管理职责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小梁与小张、小苏、小王均是某小学的同班同学。一天课间休息时,小张在教室碰了小苏一下,小苏就叫小王去追小张,小王追上小张后,在拉扯的过程中,碰到了正跪在座位上的小梁,致使小梁被自己手中的铅笔戳伤了左眼。

小梁受伤时,班主任正外出学习。小梁受伤后,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17977.49元。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小梁为此花费鉴定费用1300元,各项损失合计119241.49元。小梁受伤后,小张、小苏的法定代理人已分别向其支付了2000元。原告小梁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张、小苏、小王及被告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小苏、小王为共同侵权人,因其三人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可支付赔偿费用,所以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虽对学生有一定教育管理行为,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会发生嬉闹追打的行为,应有所预见并加强课间文明游戏的安全教育及日常管理。小梁受伤时,班主任正外出学习,学校未临时安排其他老师引导学生在课间进行文明活动。故学校未能完全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法院综合判定由该小学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三

擅带儿童洗澡致其溺亡 两青年被判担责

【案情】徐某和高某(2002年4月5日出生)是邻居,一天下午,徐某发短信约李某去东海县李埝林场老官庄北靠山泉附近一石塘洗澡,李某下班后即骑摩托车赶到徐某家,二人在未取得高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即带高某乘坐徐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去往石塘。下车后,徐某告知李某“高某不会游泳”后就到石塘北侧方便,高某进入石塘游泳,片刻后李某发现高某失踪,二人下水施救无果后报警,后民警联系东海县救援局于当晚10时将溺水身亡的高某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高某属生前溺水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和李某在未征得高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高某带走并导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有自首情节,并在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

强奸未成年网友 少年被判刑

【案情】孙某与徐某都是未成年人,两人在2014年4月通过QQ聊天相识。2014年5月6日上午,徐某与孙某相约后,到孙某位于东海县开发区某小区家中玩。孙某明知徐某未满14周岁,而强行与徐某发生了性关系。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初中辍学、进入社会较早,缺乏家庭管教,受不良思想影响,法律意识淡薄,不能自律,以上各种原因综合导致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经过法庭教育,孙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知徐某不满14周岁而实施奸淫,侵犯了少女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孙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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