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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

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在2012年后市场化有了明显提高,但其尚未能实现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和促进海洋环境改善这一看似矛盾的双重作用,或者说未能实现二个目标的良性平衡。笔者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的海域使用市场来分析其对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尝试对进一步完善健全我国海域使用制度和海洋环境治理机制提出一些思考。

我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不足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市场的主要作用应该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市场来看,海域使用权的交易至今未形成全面统一大市场,流转总量占每年海域使用权使用总量的比重较小。

  我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存在未确权用海的情况。二是在确权海域使用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式方式取得用海使用权的面积较少。三是海域使用权的价格偏低。

  我国海域使用确权以审批制为主,表明海域使用权的使用主体在海域使用领域的竞争性不强,海域使用资源的稀缺性未能得到体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也就不可能充分实现。海域使用权交易价格以政府定价为主导,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并且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与海洋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海洋大国发展战略需求不相适应。海域使用权竞争性不强,不能实现优胜劣汰,海域资源会在没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失去效用。海域使用市场主体在其投入不大的情况下,对自身生产是否造成海洋污染缺少应有的自律,同时对外来海洋污染积极应对的主动性不强,主动参与防治海洋污染的积极性不高,难以形成良性的与政府海域管理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机制。

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机制

   认识政府在构建海域使用权市场中的作用。我国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是从政府对海域使用依法监管开始的,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在实践中,海域使用权市场是地方政府主办,各自在其管辖范围内操作,局限于区域性竞争。同时,各级政府在制定海域使用权市场规则、保障海域使用权市场主体的权益维护和风险防控制度、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的市场主体责任等方面还不够,需要从制度上予以完善。

   完善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的一些构想。一是强化海域使用的稀缺管理。海域作为较为稀缺的资源应该保持应有的稀缺性,这也是保证海域使用权市场价格趋向合理的基础,如果像计划经济时代的海域使用采用放任式的使用,当然体现不出海域使用的真正价值,也不会引起海域使用权人的珍惜,资源的浪费就会不可避免。二是构建合理的海域使用权市场价格机制。市场价格是市场活力的核心,海域使用权价格不能过高,过高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能过低,过低会造成海域使用的效益低下。因此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结合海域使用市场的总量控制情况、所利用海域的自然状况、海域开发使用的方式及其对资源、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的差别,实施对海域使用价格科学评估制度,及时调整海域使用的市场指导价格,建立海域使用分类分级有差别的价格体系,使海域使用权价格发挥出反映稀缺、沟通信息、刺激投资者欲望、促进投资者投资的作用。三是促进海域使用权市场良性竞争。其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大市场,应用现代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技术,建立全国透明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增加投资者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可选择性和市场预期。其二加强对海域使用权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的严格监管,杜绝在海域使用权市场中不当交易,保持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其三严厉打击海域使用权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竞争的公正程序。四是构建维护海域使用权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探索建立海域使用财产保险制度,海洋的风险较大,海域使用的投入收益时刻面临不确定性,单独面对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建立海域使用财产保险制度,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部分转化为社会风险,以增强海域使用权人的投资信心。探索建立海域使用者的风险损失补偿制度。国家可以建立海域使用者的风险损失补偿制度,比如说因洋流运动带来变质海水,不符合原海洋功能区划的功能要求,海域质量发了根本性改变,自然再不能按照该出售时的功能使用海域,在此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国家应当适当补偿。该补偿请求权基础理论是:在市场条件下,国家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出售海域使用权,使用权人出于信赖购买了该使用权,当该使用权不能正常使用造成损失时,按照信赖保护原则,出售人应当给予购买人一定的补偿才是公允的。建立海域使用权人行业协会。海洋产业涉及面广,利益群体多,可以分行业成立自治性协会,一方面是加强自身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是反映诉求和维权,特别是面临共同的侵权事件或者风险时,在主张集团诉讼或者利益诉求时能发挥较好的协调作用。(□ 李元吉)

  作者为江苏海洋大学文法学院学生


总值班: 吴弋 曹银生     编辑: 马静静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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