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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应负起劝阻吸烟的责任

周末带孩子去市区某饭店吃饭,隔壁桌上的两位男子一支接一支地抽烟。向服务员反映,服务员面露难色,表示不太方便制止。忍了又忍,笔者终于还是过去请邻桌人不要抽烟。或许是笔者态度还不错,再加上带着孩子,两名男子虽然面色不虞,但还是掐断了香烟。笔者环视四周,整个大堂,吸烟者有四五桌,大多数人不得不在二手烟的环境中进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但是在现实当中,很少商家能做到。部分商家为了经营,对吸烟的顾客选择视而不见,更别提去制止。

如果有人在公共场所,尤其是那些有法规条例明令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到底应该由谁来劝阻更为合适?显然还是这些公共场所的所有方、管理方。比如在饭店酒楼,那就是由饭店酒楼的经营管理者来劝阻;比如在超市商场,那就是由超市商场的经营管理者来劝阻。这样,吸烟者会觉得某个地方禁止吸烟,属于“公事公办”,不会损害自己的尊严,让自己难堪,但是如果是某个陌生人劝阻,他就会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挑战,面子上过不去,进而产生抵触情绪。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拒当“甩手掌柜”,负起劝阻吸烟的责任。此外,经营管理者还可以通过强化店内宣传、拒为吸烟者服务、将不吸烟作为折扣的前提条件等手段提高控烟效果。

公共场所吸烟存在很强的从众心理,只要其他人的吸烟行为不被劝阻或处罚,就会有人跟风效仿。最初的劝阻和执法面对的是普遍习惯,难度当然更大,但只要违法吸烟必究,习惯就能逐渐得到改变。从这个角度看,公共场所控烟应该像治理酒驾那样痛下决心,一鼓作气,重塑规则,让“公共场所不吸烟,吸烟就远离公共场所”成为社会共识。(庄婷婷)



总值班: 吴弋 刘昆     编辑: 张艺雯     

来源: 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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