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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共建共治共享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

【连网】 共建共治共享就是要求在党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社会组织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社会治理成果。它是新时代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提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能力和水平的根本遵循。我市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部门指导管理、非诉讼纠纷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大调解”在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和历史积案、上级交办案件处理中,效果显著;大调解”促进矛盾多元解决,已成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以共建共治共享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是要健全多元主体参与的调解治理体系。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新特点,一些法院出现“案多人少”的现象,因此,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成为当前“大调解”的重要任务。

首先,激活人民调解这一老牌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针对以往“大调解”机制运行主体中人民调解重视不足的突出短板,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人民调解网络组织。目前我市已建立县区、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和村、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调解网络平台,在基层法院、公安派出所等处理矛盾相对集中的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强化司法、公检法访六部门为主的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在土地住建、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等多个领域成立专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窗口的多层次、合纵连横立体人民调解模式。

其次,发挥了商会、行业协会、调解协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社会调解作用,特别是强化行业性和专业性人民调解机构以及社区志愿组织和调解组织的作用,社会调解组织属于民间自治性组织,调解纠纷能减少时间精力成本,符合“和为贵”的传统理念,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系统中将是长期不可轻忽的重要生力军。

再次,发挥法院“大调解”关键环节作用。法院作为解决纠纷和保障权利的公权力机构、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定了它始终是大调解的核心机构。人民法院参与大调解要坚持法律底线和司法原则。不仅开展民事纠纷诉前调解,更重要的要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合法性指导,并通过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依法执行调解协议等形式给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支持,对违背当事人意志的协议予以规制。

以共建共治共享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是要求“大调解”链调向下延伸到基层社区网格,实行网格化调解。完善社会治理是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治理的作用,构建基层群众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枫桥经验”的主要特色之一是“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源头”,提前介入、早期治理,消弭在萌芽状态,避免升级蔓延。有纠纷先由网格员进行调解。在农村,村支书是总网格长,村干部在不同网格中任网格长,而党员和村民代表就是网格员,他们的职责之一就是及时发现矛盾、调解纠纷,为纠纷群众评理、说事、解决问题,并协助法庭做好送达等工作。村里的网格体系,是村矛盾纠纷调解的第一站。因此,必须夯实社区基础,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服务作用。

以共建共治共享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就是要依靠党政主导力量,为调解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支撑。政府及部门应找准自身职能定位,以大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社会化和智能化为方向,完善“大调解”机制。

一是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和社会调解组织以及相关调解工作实行服务外包,通过公开招标引导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人民调解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进一步为培育壮大民间调解组织,提升能力和公信力找到切入口。这需要市县级财政给予列支专项经费保障。二是实施司法确认程序制度。开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绿色通道,保证调解协议的权威性。三是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高素质调解人员是“大调解”矛盾纠纷机制的人才支撑。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组建师资库,定期组织调委会成员、各类组织的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实行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格授予和认证制度势在必行。四是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和依托“雪亮工程”,建立大数据和制度化研判机制,把矛盾和问题化解于萌芽状态,降低民事案件发生率、提高调解率。今年的新冠疫情极大地推动了我市“矛盾纠纷非诉化解在线平台”建设,连云区法院以互联网+社区,推动矛盾调解融入社区,居民可以通过网络平台等预约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调解工作主动下沉基层社区,信息平台为实现法院与基层治理单元以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供渠道,是实现矛盾纠纷线上调解的基础。(杨励)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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