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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地方谈】消弭就业歧视需加快完善法治

【连网】就业是民生之本、财富之源。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发力。并指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总量压力不减、结构性矛盾凸显,新的影响因素还在增加的背景下,今年我国首次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主要就是为了稳增长,而稳增长首要的就是保就业,必须把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但长时间以来,在就业市场上存在着就业歧视的状况。不只是性别和身份,年龄、身高、相貌,甚至星座等等,任何一项都能成为合法、公平就业的障碍。比如,不少用人单位,就把35周岁当做一项用人的硬杠杠。而在实际上,每个年龄段都有自身的优势,35岁以上的人正处于年富力强、工作上容易有所建树的年龄段。

一个健康的人力资源体系,必定是一个开放性、多元化的结构。把身份和性别等因素作为筛选就业者的“硬指标”,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就业权利和正当工作机会,加大了女性等群体的就业成本,不仅使就业者产生难以消除的性别挫败感,也会催生就业者被排斥后的迟暮心理,对社会心理的健康发展产生消极影响。

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的要义。宪法保障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没有适当理由任意区别对待就构成歧视。“退休以前,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工作的权利。”种种就业不公现象,不仅侵犯公民人格尊严,造成人力资源不当配置和严重浪费,更妨害了效率和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对社会富有生机和活力地发展产生阻滞作用。

消弭就业歧视,关键还要加快法治进程,当务之急是加快这方面法律规制的建构。目前,一些具有反就业歧视内容的法律规制,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虽都有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规定,但在一些具体细节上,比如企业对应聘人员的年龄、性别、婚否等限制,并无明确规定,如只有“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等原则性的法条。这些基本上是一些权利性的宣告,缺少程序保障和实施机制。一旦出现就业歧视情况时,劳动者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违法单位也得不到应有惩处。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部针对性强、适用性强的专门法律规制。可以说,目前我国还缺少一部全面系统的反就业歧视法。

行业用人情况各不相同,就业不是不可以设限。但这个限定,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合乎程序的前提之下。每个行业的性别、年龄等评价标准不一,制订与具体职业挂钩的用人标准,须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加快建立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特别是,要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如性别、身份、年龄等歧视,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同时,对遭遇就业歧视者,也要积极构建有效、长效的救济机制,甚至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解晚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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