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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不顾个人安危”让“见义勇为”回归人本意涵

11月23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其中,删除了此前条例中界定见义勇为行为“不顾个人安危”表述。(11月24日《现代快报》)

修改前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于1995年6月16日颁布施行,经2002年、2009年两次修正。其中,对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包括“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等表述。江苏这次修改,强调了敬畏生命,既肯定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过往很长时间,见义勇为存在道德理念的认识偏差,由此造成行动偏颇。表征到现实生活中,往往呈现为一种不问自身能力、方法等条件的盲目、鲁莽的勇为之举,甚至造成一些悲剧性结局。比如,2015年,江苏徐州12岁的钱辰飞和同村的几名同学在水塘戏水时,其中一名同学溺水,钱辰飞与另一同学上前施救时不幸遇难。在现实中,像这样施救不成又牺牲自己的事例并不鲜见。这不得不令人重新思考生命价值,重新审视和定义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并非在危急状况下,一定要把被助者之险换为施助者之险,以施救者生命换来被救者生命。过度强调“勇为”,则无限制地突出了“为”的勇气,忽视忽略了见义勇为者自身的能力、方法等必要的前提因素,陷入了不问条件、不讲科学、不要智慧的盲动误区。

实际上,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角度看见义勇为这一问题,也并不倡导人见人为、人人必为。我国传统优秀文化中“以人为本”的理念追求的重心,在于强调个体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圣人”,并不强求人人必须如何作为与否。“见义”并不太难,通常依凭生活常识、根据当时所看到、遇到的危急状况的具体情势就可做出判断。但是,面对实际,并非人人都能做到“勇为”。这首先就与个体的相关能力紧密相关。孔子的后代孔安国,就没有简单浅表地解释“见义勇为”,他认为“勇”是一种能力:“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这样,“能为”与“不能为”,就成为“勇”与“无勇”的分界线。他所强调的,正是“勇”与“勇为”的个体条件性,没有“一刀切”地提倡人人必为。这体现了真正的人文关怀和生命敬畏。

再回到当代,早在2014年,教育部在《中小学生守则(征求意见稿)》中就删掉了“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的内容,这积极影响了之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比如, 2014年四川一位8岁小女孩为救落水小同伴溺亡,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未获批准,就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所以不提倡、不宣传、不鼓励。再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因救山林火灾而牺牲的“小英雄”赖宁一度是见义勇为的典型符号,但随着对“见义勇为”内涵的重新定义,其符号意义逐渐被淡化。在时代发展中,见义勇为越来越成为只需要听从内心良知、依从知识智慧、凭借科学方法的一种善行义举。这次《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删除“不顾个人安危”,是“见义勇为”概念意涵向人文本质回归的重要一步,折射了当今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茅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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