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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委为民打官司,务实!

【连网】 □  爱东 宋继祥

据新华社报道,南昌一名消费者参加当地某海鲜城充值3000元赠送500元的促销活动,商家停业后其卡内余额为493元,商家以493元属赠送金额,按照行规不退为由拒绝退款,另一名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的要求也遭商家拒绝。这两名消费者将情况反映到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定公益律师将海鲜城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海鲜城退还消费者余额并承担违约金。

我们知道,买3000元赠送500元,是当时成交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现在商家停业,如果按照赠予的那部分既不能使用又不退款,已成交的买卖岂不成了无赠予的买卖?它显然破坏了交易的前提条件,这种单方面撕毁赠予条款的做法显然有违事先承诺,侵犯了消费者利益。商家停业,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已属违约,再不退还卡内余额是错上加错。 办预付卡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是商家与客户达成的一种契约,买卖双方应共同遵守。商家停业,不能履约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理应退款并支付违约金。但一些商家自以为反正你钱已入我口袋,主动权在我手里,即使我停业,预付卡余额不退我说了算,还美其名曰这是“行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金额不多的话,往往只有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南昌海鲜城预付卡一案,使人眼前一亮。江西省消保委为民与失约商家打官司,体现了尽职尽责、勇于担当为百姓做实事的敬业精神和务实作风,他们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令人敬佩。

为替消费者维权,消保委出面为消费者打官司,对于现实社会具有指导意义。其一,它彻底打破了深受消费者诟病的“行规”。倒逼商家信守合约,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其二,让商家知道,“行规”不能代替法规,商家当初为促进消费,对消费者的承诺不能当儿戏。

江西消保委为消费者撑腰,除了赢得喝彩声,更具有示范作用,值得各地相关部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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