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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庭“亮剑”还需“唤醒”公民环保意识

【连网】(徐理想 张继龙 张培 刘楠楠)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压力加剧,非法捕鱼、污水排放、滥砍滥伐等问题屡禁不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院率先成立环境资源保护庭,并号召在全国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环保法庭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临危受命”。

去年8月,海州区法院成立了全市法院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集中受理连云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辖区内的环境保护案件。而在此之前,连云区法院也成立了环保合议庭,集中受理海州和赣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案件。

作为依法全面保护环境资源的专门审判机构,环保法庭主要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地方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司法保障。那么,从设立至今,两家法院环保庭运行情况如何?是否对辖区内的环境起到了守护作用?日前笔者进行了调查。

设立环保法庭

可以弥补行政执法缺陷

“在基层法院试点设立环境保护法庭,主要是对涉及森林资源、水资源和其他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探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连云区法院副院长孙伟在谈到环保法庭设立的初衷时说,环保案件有特殊性,行政机关查处污染违法行为,需经立案、处罚告知、听证等程序,等所有程序走完,违法行为通常加重,环境损害难以修复,而司法的提前介入,可避免边诉讼边破坏,有效防止损害扩大。因此,环保法庭的设立可以弥补行政执法方面的缺陷。

“行政执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第一道闸,然而受到各种因素钳制,往往可能导致环境管理死角出现,其作用往往有限。对公共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破坏行为,需要借助司法手段介入,进行强有力的震慑。”海州区法院环保庭庭长张海也认为,遏制环境污染,不能只靠行政执法。环保法庭的设立,不仅可以改变这种局面,也是对环境司法新机制的一种探索。通过一支专门的队伍对案件集中调查审理,有利于尽快厘清违法事实,快速遏制环境污染行为。

在非法采矿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州法院进行了网络同步庭审直播,不就案审案,通过以案讲法,进行环保引导,扩大案件示范效应,除了让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让更多人关心、参与到环境保护当中。张海表示,希望通过审理一批案件,在全社会树立“破坏环境也是犯罪”的生态文明理念。

多种创新措施

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损害

从运行情况看,我市的两个环保法庭自成立以来,并非就案审案,而是注重以案讲法,进行环保引导,环保法庭不以“罚”为主,而是实施教育、“恢复性司法”、尝试环境保护禁止令等多种创新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去年8月的一天,在连云区法院及赣榆林业局现场监督下,被告人王某等5人依照法院判决要求,在指定的赣榆吴山林场补种了易成活且绿化效果好的黑松1500余株,并现场与赣榆林业局签订《树木补种监管协议》,保证在看护期内履行看护义务,确保补种树木存活率达100%。

孙伟介绍,这是该院对于生态资源类案件审判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目的在于弥补因被告人滥伐行为给森林资源所造成的损失。在判令滥伐林木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及时“补种复绿”,以尽快恢复生态环境。

去年4月,被告人骆某、郭某在无医疗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等地购买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共计18.84吨,在学校附近租用场地,在未采取任何消毒措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把医疗废物分解为塑料颗粒出售。

今年2月4日,海州区法院环保庭对骆某、郭某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骆某有期刑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共同犯罪人郭某有期刑期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发出禁止令,二人在刑满释放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污染工作相关的活动。这是该院环保庭成立以来首例因环境污染行为入刑的案件,也是首次向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发出禁止令。

“只要有利于减少环境损害,我们都应勇于在各个环节进行司法创新。”张海说。

短期面临尴尬

期待公民环保意识觉醒

自海州区法院环保庭成立以来,张海就一直为案源少而犯愁。“民事庭一年有成百上千起案件,环保法庭成立半年多来,审理的各类涉环境案件却一共只有4起,平均一个月接不到一起案件。”成立一年多的连云区法院环保合议庭情况稍微要好一些,去年一年共审执结资源环境类案件26件。

张海分析,环保法庭之所以案件少,一方面,是因为涉刑事环保案件入罪难。按照法律规定,在滥伐林木、非法捕捞、破坏资源等案件中,只有公安机关直接抓获现行犯,移送到检察院,案件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现实中,环境违法行为被抓“现行”的概率并不大。另一方面,“污染环境也是犯罪”的理念尚未在全社会普及。大多数市民在发生环保纠纷之后,不愿采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多依靠私力救济、行政救济甚至采取堵门、闹访等极端手段来解决。

采访中,海州区、连云区两家法院都表示,会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大环保案件审判的宣传力度,利用信息时代便利的媒体资源,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渠道,以及微信、微博,及时报道环境资源案件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利用多元化的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引导民众自觉提高环保法制意识,共同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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