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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利用承兑汇票截留工程款460余万

【连网】近日,连云港市海州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发生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务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金某以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侵吞公司工程款460余万元,检方已依法对金某提起公诉。

rb200317检察官_副本

金某是连云港市某大型科技骨干企业甲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该公司注册资本上亿元,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和较大影响力。

2012年,金某受甲公司的委托,成为某项目经理。接手项目后,金某在向对方公司乙公司收款过程中发现,乙公司通常都是用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再由其负责把开具的发票记账联、承兑汇票交给公司财务。因为该项目是生产项目,没有固定的合同金额,必须根据具体的生产量才能计算出乙公司应付甲公司的工程款,具体的生产量只有跟乙公司的生产部核对才能知晓,而甲公司只有金某一人每月去与乙公司的生产部核对生产量,所以公司里只有金某知道具体的生产量。

接手公司项目期间,金某因未婚妻生病花费了大量的积蓄,就产生了截留工程款的想法。承兑汇票通常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只有到期的承兑汇票才能到承兑银行兑换现金。如果想提前支取现金,就要找到一些愿意接收的单位,并损失一部分利益,相当于“打折”。

2014年,金某开始截留工程款,通过朋友将承兑汇票贴现变现,同时把应该交到公司做账的发票记账联也截留下来,这样公司财务就不会发现其截留工程款,甚至不知道有这笔收入。在贪念的作用下,金某越陷越深,不知收手,两年间,金某截留了公司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60余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他人兑得人民币440余万元。

2019年,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对账中发现,2014年至2016年,乙公司33张银行承兑汇票共计460余万元,甲公司并没有收到。在此情势下,金某承认了上述33张银行承兑汇票被其截留并兑现给个人使用。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金某在担任甲公司高级工程师兼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私自截留的方式,非法占有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金某主动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检察官依法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王汉晓)

【检察官说法】

承兑汇票背面有背书栏,企业用承兑汇票付款时,为了避免出错,通常将被背书人一栏空着由收到票据的单位自己填。这样被背书人就可以填任何一个单位都可以。这种做法也是普遍现象,主要是避免书写错误。但是这样,也给不法分子利用承兑汇票贴现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方便。另外,企业应该注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健全制约型的财务管控机制,对合同及应收款、已收款等财务项目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消除财务隐患,预防职务侵占犯罪。

(检察官说法第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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